嘉兴汇圆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祝佳怡与被申请人嘉兴汇圆服饰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64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申请人的请求,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6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8月10日之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14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