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卤王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简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卤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61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申请人的请求,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6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苏苏卤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600元; 二、被申请人江苏苏卤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三、被申请人江苏苏卤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027.84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