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杭恩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姜丹丹与你单位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2月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60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海宁杭恩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姜丹丹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8日期间工资13269.24元;二、驳回申请人姜丹丹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