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天龙布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童武碧与被申请人海宁天龙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倍工资等争议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571号),因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以“被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由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已于2025年2月6日依法作出仲裁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24)1571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