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单位:海宁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体育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插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导游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将甲方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对甲方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检查权:依照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对乙方在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乙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四)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违法执法行为或超越受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海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