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位于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学路17号(注册地址为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园路1号),厂区占地面积42270m2,总建筑面积52223.28m2。根据原环保审批情况,企业现具备年筒子纱染色6600吨、绞纱染色1650吨、化纤针织布染整6750吨,年产各类氨纶包覆丝1200吨、各类花色纱线2000吨、特种复合纱线3500吨的生产能力。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趋势,企业计划投资3072万元,对原审批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具体包括设备的更新替代、产品方案调整、染整工艺优化、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等方面,目前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了“生产工艺及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的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后,预计可新增产值2980万元,工业增加值7384.6万元。 为了听取项目拟建地周围单位和个人对该单位及拟建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请在公示时间内(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共10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环保部门提出,特此公示。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1、环境空气主要保护目标。 评价范围内的居民,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主要保护目标情况见表1。 表1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注:平均每户按3.5人计 2、水环境主要保护目标。水环境保护目标为洛塘河及杨园坝港河,保护级别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主要保护目标情况见表2。
表2 水环境保护目标
3、声环境主要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为本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声环境质量,项目厂界四周的保护级别为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水环境影响:技改项目选址地具备废水纳管条件,技改项目实施前荣鑫公司的废水均已纳入首创污水处理厂处理。技改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水总产生量为1230248t/d(含1224694t/a生产废水及5554t/a生活污水),废水经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进入现有中水回用设施回用于生产过程,回用率达50%以上,未回用部分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纳入海宁丁桥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本项目废水不会对周边地表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2、大气环境影响:技改后,企业废气主要为定型废气,定型废气经新的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工艺为“水喷淋+冷凝+高压静电+光氧除臭”)后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可达到95%,总颗粒物去除率85%以上,油烟、非甲烷总烃去除率80%以上,在此基础上,企业排放的定型废气可达到相应标准。 3、声环境影响:本项目针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一定隔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况;加强厂区绿化,选择吸声能力及吸收废气能力强的树种。在此基础上,噪声能做到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含染料等废包装材料委托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废油委托宁波昀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丝、废布、污泥、回收的残渣、普通原料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但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废物在厂内暂存工作。 本项目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处置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因此,企业只要对固废加强管理,及时回收或清运,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现场踏勘和环境监测,本项目周边空气、声环境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存在超标现象,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也符合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通过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落实本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后,废水、废气、噪声可以实现达标排放,固废可以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根据预测结果,周边环境空气、声环境质量等均能达标,附近水体水质能维持环境质量现状。 六、公众查阅环评文件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要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建设单位所在地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也可以以来电、来函、来人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索取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 建设单位: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学路17号 联系人及电话:沈益锋13806702067 环评单位:嘉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殳永强 13505730657 当地环保局:海宁市行政中心环保窗口联系电话:0573-87289023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对目前本地区环境质量现状的满意程度、目前本地区的主要环境问题是什么、对该公司的了解程度、该项目的主要污染源、该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该项目的实施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对该项目实施的总体看法和态度以及需要反映的其他事项。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建设单位将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通过张贴公示形式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信息,以征求公众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意见。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始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可向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反映,也可向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咨询与反映。
浙江荣鑫纤维有限公司 2018年 11月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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