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对辖区内一起成品油运输油罐车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成为我市首例成品油运输油罐车违法案件。 2024年12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监督抽查检测,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抽查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外观检测、防溢流系统功能测试、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密闭性检测等。检测结果为:该公司车牌浙F26**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的人孔盖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结果为811μmol/mol,2号仓罐体密闭性5分钟之后的压力变化值为1.31kPa,均不符合《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中的相关规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据介绍,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2024年作出行政处罚5件,罚款4.7万元。 海宁市传媒中心记者丨董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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