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海宁市长安镇石桥港、石灰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 海宁市长安镇褚石村、鹿耳村 | 海宁仰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石桥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1)石桥港(东段)改道新开挖194m; 2)老河道(石桥港西段约208m)清淤(清淤量2662.25m3)、拓宽,控制河道面宽20m; 3)平台后设置新建护岸,新建护岸长810m; 4)新建雨水排出口6处(含检查井),下河河埠6处,安全警示牌6套,绿化面积3690m2。 5)沿线岸坡两侧进行清理(含垃圾清理、杂树、杂草清除等),拆除渡槽1座(约16m)。 6)老河道(石桥港东段)填埋。 石灰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1)石灰港改道新开挖1220m; 2)平台后设置新建护岸,新建护岸长2591m; 3)新建雨水排出口14处(含检查井),下河河埠14处,安全警示牌14套,绿化面积7629m2。 沿线岸坡两侧进行清理(含垃圾清理、杂树、杂草清除等)。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废气治理:施工期:①运输车辆严禁超载运输,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②在谈家花村东侧采用防尘隔声挡板围护和滞尘网,围墙上方安装喷头抑尘;③施工现场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并派专人负责洒水、清扫;④对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⑤定期洒水清扫运输车进出的主要道路。⑥运土卡车及建筑材料运输车应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并规划好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与时间,昼间应避免在交通高峰期和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区行驶,减少沿途抛洒,并及时清扫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和建筑材料;⑦淤泥密闭运输,对淤泥干化场尽可能进行覆盖。 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废水治理:施工期:①汽车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汽车机械设备冲洗或场地洒水抑尘;②临时排水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施工废水、道路洒水或车辆冲洗,多余部分沉淀达标后排入附近农田的蓄水沟。③淤泥干化场尾水经沉淀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施工废水、道路洒水或车辆冲洗,多余部分沉淀达标后排入附近农田的蓄水沟。④施工期施工人员使用附近公共卫生设施。 运营期:不产生废水。 噪声治理:施工期:①施工时尽量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 ②建议施工单位有计划调整施工顺序、施工时间等,尽量避免多台高噪设备同时运行,禁止夜间施工。③建议建设单位在谈家花村东侧设置隔声围墙,并保证围墙一定高度。 ④合理规划施工车辆运输路线,远离敏感点。 运营期:不产生噪声 固废处理处置:施工期:①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实行标准施工、规范开挖,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量。②清淤淤泥干化后用于本项目石桥港两侧绿化种植。对挖方及时清运到需要填方处加以利用,暂不能利用的弃方运至临时堆土场进行临时妥善堆放。弃渣(石灰港实土开挖)委托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运至褚石村、东陈村用于土地复垦(详见附件8)。③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由一般固废单位回收再利用。④隔油池油泥规范暂存并定期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⑥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运营期:不产生固废 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陆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①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布置施工总平图,尽量减少施工临时占地面积,并少占耕地。②对于工程河道占用的农田(非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做好相应的补偿、安置工作。③施工临时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并平整,恢复原貌。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除永久建筑物占地和水面外,也应及时、尽量恢复植被进行绿化。④对施工人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捕食野生动物。⑤禁止夜间施工,减少夜间噪声对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惯的影响。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缩短施工时间,以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水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①禁止采用全线施工,全线扰动的施工方式。②工程应该严格限制在设计好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不允许在确定的占地范围外活动。③施工用料的堆放应远离水体。④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适度洒水,保持路面湿润;沿河一面应做好防护工作,减少碎石及其他工程垃圾落入河道。 水土流失保护措施:保护熟土及土地复垦;植物群落配置;收集工程开挖区表层土;分区防治措施。 运营期:陆生生态:①护岸后设置绿化带,并进行抚育管理。 水生生态:工程实施后水生植物、底栖动物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河道整治能提高水质,为底栖动物群落的恢复和水质净化创造条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1日。 公示时间:2025年3月15日 联系电话:0573-87289193; 传真:0573-87289193 通讯地址: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项目区窗口; 邮编:314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