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并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下同)。
二、年检内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从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财务资产管理、师生权益、上年度年检整改情况等七个方面进行年度检查。
三、年检材料
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原件3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
3.学校章程(盖章复印件1份,章程如有修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新老章程并附修订对照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5.校长聘任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6.法人登记证(盖章复印件1份)。
四、年检程序
1.自查阶段。2025年5月16日前,各民办学校对照指标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自查情况形成年度检查报告,并与其他要求材料一并提交至市教育局。
2.初审阶段。2025年6月30日前,市教育局根据上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3.结论阶段。2025年7月31日前,市教育局根据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抽查结果,出具办学许可证年检结论。
五、年检结果及运用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由主管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年检验证,准予继续办学。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民办学校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主管教育部门,整改达到合格要求的,给予认定年检合格,准予继续办学;整改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依法采取相关行政措施。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采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行政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2.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3.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7.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1.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12.按照《嘉兴市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考核细则(试行)》要求确定,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1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年度检查作为加强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做好年检工作,于5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审批服务科)。联系人:***,联系电话:********。
海宁市教育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