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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5-90922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06 15:10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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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3〕136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136

 

申请人:宋某坤。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通过信访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职,于20238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处理违法,并责令依法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同年9月26日,本机关通知海宁市信访局协助提供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申请的相关信访事项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10月7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3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信访反映了“嘉兴某楼盘项目违规情况反映”的问题,信访件编号:WX20230607JSR2BRZQ。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答复。根据平台办理进度显示,该信访件于2023年7月6日批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作出“已备查”答复后再无任何消息。被申请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故提起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处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信访局转送的申请人网上投诉举报件(主要涉及住建职能,信访局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涉及虚假宣传部分),申请人反映海宁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虚假宣传等。同年6月14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核查。6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公司开展调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该某生活馆现场公示有名称为海宁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现场立有广告牌若干,宣传内容有“烟火飞鸟集,自带约4万方潮流商业,2大街角广场,退让式街区,约400无边际泳池,约650米跑道,7大架空层等,7大主题花园,自建12班XXXX幼儿园,XX物业全周期定制服务,康养运营加持,7站金X湖,约400米轨交奥XX斯站(规划中),可换乘地铁1号线/8号线,下沙奥XX斯一路之隔,共享下沙超百万方商业,钱塘潮都、青创之城,区域投诉超700亿,约400多家杭迁企业”。2楼样板房广告牌有宣传“一流天团,国际审美”。随后,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被举报人提供了关于上述广告牌上内容来源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了某的规划设计蓝图、室外配套工程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结果公示、景观设计方案、项目方案设计、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某城首个国际城市复合社区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为,一、已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被举报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实质性调查核实,且被举报人也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开展实质性调查取证。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的诸多广告宣传用语,如“某城首个国际城市复合社区”“国际城市示范区”“高知人才生活市场”“无甲醛健康住宅”,被投诉项目无甲醛的测量标准等。经查,某项目为某城集团首个与外资合作开发的项目,故广告宣传中宣传为某城首个国际城市复合社区,无甲醛宣传为该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精装最终验收室内空气质量必须达到“无甲醛”标准,并要求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报告,如不符合,需进行全面返工直至符合无甲醛要求。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的广告宣传内容虚假,如“400无边际泳池,约650米跑道,约400米轨交奥XX斯站(规划中)”等。经查,被诉企业对宣传的内容均提供了相关数据的出处,泳池、跑道等均在规划设计中,在规划设计的图纸中予以体现,约400米轨交奥XX斯站(规划中)为直线距离。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在公众号上诋毁同行,宣传楼盘的时候,宣传语写道:“轨道7站金X湖,购房只需2字头!春风里全方位生活优选价值,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杭州认可。相比金X湖38300元/㎡的精装限价,春风里性价比不言而喻,让更多人提前5年,就能开始品质、颜值、配套都拉满的更美好人生。”该宣传内容中并无诋毁同行的话语。二、关于申请人反映信访件批转至被申请人后,作出“已备查”答复后无任何消息的问题。被申请人于5月29日收到信访局通过浙政钉发送的申请人通过信访的投诉举报的事项,要求我局处理涉及虚假宣传部分。被申请人同日录入全国12315平台系统处置。6月7日,申请人再次就同一内容进行信访,被申请人将两次信访合并调查处理,并就最终调查不予立案的结果回复信访局,由信访局转送住建局一并答复(信访投诉举报主要涉及住建职能)。住建局于7月5日在“民呼我为”信访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经了解,您认购了某的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现投诉开发商存在购房款未进入资金监管账户、虚假宣传等问题,诉求退房退款。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未有证据证明该企业涉嫌您所指称的违法行为,您可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经核实,您反映购房款未进入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不实。我局已将您退房退款的诉求告知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与您协商处置。但开发商认为前期已多次函告要求您按照认购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拒绝退款。您可继续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7月4日上午,本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联系并告知处理结果,您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对服务态度表示满意。”因此,根据“民呼我为”系统操作规则,6月7日登记件判为重件,备查处置,备查理由为:一信多投的,相关部门已处理并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及时处理并回复,不存在申请人所称不作为情况,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8日,申请人在“民呼我为”平台提起的一个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X2023XXXXXXXXDQ9),该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显示电话号码:188XXXX7626,登记单位:海宁市信访局,初重件:同人不同事;信访内容(内容分类: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产权交易):“我要举报、投诉嘉兴某楼盘项目,该项目开发商不仅侵犯包括本人在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存在诸多违规宣传的情况。请有关部门依法严查,协调处理……该楼盘存在很多问题:一、收取的购房款疑似未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二、广告违规、虚假宣传 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行为……三、诋毁同行,不正当竞争……四、楼盘签约程序违规……”“去向”一栏显示: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年5月29日,海宁市信访局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将该信访内容转至被申请人处,并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涉及虚假宣传部分。同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登记处理。6月6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申请人:“宋某坤: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一、你反映认购了某郡X幢X室的商品房,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某郡X幢X室的商品房,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现反映开发商存在定金未进监管户、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诉求退款。二、经核实,该项目的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连杭支行,资金监管账户:33050XXXXXXXX1818与你提供的一致。另经了解,开发商已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处及宣传单页中对预售证号进行了公示。三、如认为开发商存在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情况,你可持相关材料向海宁市市场监督部门反映。四、我局已将你退房退款诉求告知开发商,并要求开发商积极处置,经开发商反馈,现不同意你退房退款诉求,该行为系双方间民事纠纷,你可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6月7日,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再次信访申请(信访件编号:WX20230XXXXXXRZQ),该件《基本情况登记表》的登记单位: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重信一栏显示:同人同事,信访内容显示与申请人在5月28日申请的信访内容一致,办理方式一栏显示“备查”,答复内容一栏:“一信多投的,相关部分已处理并答复。”办理记录显示日期7月6日。6月16日,申请人再次提起信访(信访件编号:RMWXXXXX930),该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显示登记单位:嘉兴市信访局,初重信:初件,信访内容(内容分类: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产权交易):“嘉兴某项目,位于嘉兴市海宁市某路北侧,本人认购该楼盘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收取的购房款未进入资金监管账户。广告违规、虚假宣传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通过现场营销中心海报、横幅展示如下:‘约400㎡中央草坪,约400㎡无边际泳池、7站金X湖、约400米轨交奥XX斯站(规划中)……’等广告语,对我产生了一定误导性。请领导协助解决此问题。”“去向”一栏显示: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答复内容一栏为“……经了解,您认购了某的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现投诉开发商存在购房款未进入资金监管账户、虚假宣传等问题,诉求退房退款。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未有证据证明该企业涉嫌您所指称的违法行为,您可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经核实,您反映购房款未进入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不实。我局已将您退房退款的诉求告知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与您协商处置……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5日。”同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核查。6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笔录中载明以下内容:“……该生活馆公示有名称为‘海宁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馆内立有广告牌若干,宣传内容有:‘烟火飞鸟集,自带约4万方潮流商业,2大街角广场,退让式街区,约400㎡无边际泳池,约650米跑道,7大架空层等,7大主题花园,自建12班XX育华幼儿园,XX物业全周期定制服务,康养运营加持,7站金X湖,约400米轨交奥XX斯站(规划中),可换乘地铁1号线/8号线,下沙奥XX斯一路之隔,共享下沙超百万方商业,钱塘潮都、青创之城,区域投资超700亿,约400多家杭迁企业。’2楼样板房广告牌有宣传‘一流天团,国际审美’现场宣传片已备份,现场检查该馆摄像头未发现人脸识别功能。”同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上述广告内容来源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了某的规划设计蓝图、室外配套工程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结果公示、景观设计方案、项目方案设计、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某城首个国际城市复合社区的情况说明。6月29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同日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向海宁市信访局回复该信访的调查处理结果,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宋某坤:经核查,本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现场该企业负责人提供相关材料,未有证据证明该企业涉嫌你所指称的违法行为。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6月2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2023年6月7日通过信访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职,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分别于5月28日、6月7日、6月16日、7月4日、9月15日提起的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登记表》、6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告牌内容来源情况说明、广告牌内容来源的情况说明、某规划设计蓝图、某规划设计图纸、某城海宁室外配套工程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某城海宁(海自然字21181号地块)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结果公告、某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某城海宁《海自然字21181号地块》项目方案设计(部分)、某城海宁《海自然字21181号地块》项目景观设计(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项目表》的通知、情况说明、5月29日举报单及附件、海宁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浙政钉聊天记录、《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期立案审批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即“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定职权。

其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即“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结合调查情况及调取的现有证据材料,未发现被举报人的广告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情况,宣传内容亦不存在诋毁同行话语情况,认为被举报人并无违法行为,进而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海宁市信访局的信访交办件后,开展调查核实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告知海宁市信访局核查结果。7月5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存在超期告知的程序问题,但因申请人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案涉举报内容,涉及多个单位,信访事项与投诉举报处理的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亦存在不同,且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故本机关对该程序问题予以指正。

另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之规定,案涉举报事项虽通过信访途径反映,但属于其他行政程序解决的,应转入法定职权部门,由职权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告知,而非将处理结果再次通过信访形式答复申请人,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所提起的本案所涉事项与申请人于同年5月28日通过“民呼我为”提出的事项实质为同一事项,因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于5月28日反映的虚假宣传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于6月29日将答复转海宁市信访局,故被申请人于7月6日在信访平台作出的“已备查”答复,实质又是依据信访流程进行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造成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