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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5-90930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06 15:43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诉讼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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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3〕146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3146

 

申请人:马某华

被申请人: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720作出的海人社法处〔2022〕第×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于20239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处理决定书》程序和事实违法。同年9月5日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96日收到复议补正材料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处理决定书》1025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一、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2022年7月20日就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书》,但至今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或告知过。处理决定书》上面抬头是写马某华同志”,这说明应该向申请人送达的,但为何原因至今没有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是得知被申请人出过一份决定书后,在2023年6月20日去被申请人处要求提供,但被申请人不肯提供,说是处理决定书》不出给你个人的。7月5日申请人又去海宁市信访局要求提供被申请人出的这份决定书,信访局任科长在电脑里打印了一份给我的,即申请人直到7月5日才看到有这么一份决定书的,而且并非是出具单位向申请人送达的。既然决定书上面抬头是写“马某华同志”的,怎么能说是不出具给我个人的,而且在长达近一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向当事人马某华送达呢该决定书程序违法。二、处理决定书》凭空捏造事实,适用文件错误1申请人对8年6个月(1989年6月至1997年9月)的未缴费年限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从来没有向被申请人书面或口头提出过“要求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申请。即便是申请人向海宁市信访局、嘉兴市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税务局上访的上访材料中也没有“要求办理一次性补缴”的请求及字眼,只是请求对未缴费年限的8年6个月要求享受养老金,由用人单位解决。不知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称申请人“要求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事由从何而来这是被申请人自己凭空杜造的事实。2、处理决定书》中适用了浙人社发〔201967号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和省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等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以此认定申请人的未缴费年限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申请人从未提出过“要求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申请或请求,故该决定书中引用浙人社发〔201967号文件,属文不对题,张冠李戴,适用文件错误。故请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马某华1962年出生,2000年1月开始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缴费”)至2002年12月,参保单位为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并一次性补缴了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以自谋职业身份参保缴费。2005年7月至2018年11月以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职工身份参保缴费。2018年12月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宁市税务局)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海宁市信访局转办的申请人的来访记录(海访转办〔2022×),结合海宁市税务局提供的《关于马某华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系海宁市税务局编外人员,其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即为实际缴费年限,其要求“对未缴养老保险的年限(8年9个月)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即为要求对该年限进行参保缴费。经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在2022年6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7号)文件“各地不得违反国家和省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等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规定,针对申请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实际已经无法进行一次性补缴。因此,申请人要求1989年至1997年单位未参保缴费的年限(8年9个月)享受养老金即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不符合政策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书》的程序合法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向海宁市信访局走访反映缴费年限的信访事项,要求对未缴养老保险的年限(8年9个月)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海宁市信访局将申请人信访事项转办被申请人以及海宁市税务局。之后,海宁市税务局也向被申请人发来了《关于马某华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通过社保系统核查了申请人马某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根据查明的情况,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于2022年7月22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故请求维持《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申请人向海宁市信访局信访,并提交《上访信》,《上访信》载明以下内容:“……上访人:马某华……被上访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上访请求:要求对未缴养老保险的年限(8月9个月)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待遇。事实和理由:……二、造成我退休后不能在社保局正常按“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用以计算养老金的原因是:由于当初单位没有向劳动部门提交“用工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所造成的,如果当时单位向劳动部门备过案,现就不存在我退休时未缴费的8年9个月的养老金没有着落的问题。这是个历史遗漏问题,故现我只能寻找用人单位给予解决……四、我的诉求(未缴费年限要求享受养老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1.我从1989年初进入海宁市某税务所工作是事实。2.单位从1997年10月开始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尚有8年9个月未缴纳养老保险也是事实。3.我从1989年工作至2022年1月退休年龄,一直在税务局工作从未离开过,工龄从未中断过,且对未缴费年限从未享受过经济补偿,这也是事实。故对于未缴养老保险的年限(8年9个月)在我退休时要求视同工龄享受养老金,其理由是正当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并非是无中生有,无理取闹的苛刻要求。由于本人对海宁市税务局人教科科长都某杰‘三年10%’的答复不服,2022年1月24日,都某杰让我再写一份要求按30%比例的申请提交上来,再提交局领导讨论(详见附件)……但等到现在得到的结论仍旧是‘补3年工龄,按我社保发放退休工资金额10%比例’的方案……恳求贵局领导协调海宁市税务局,妥善处理好我未交费年限工龄(8年9个月)的养老金待遇问题……附件:关于要求对未缴养老保险的年限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申请”。2022年6月15日,海宁市信访局作出海访转办2022×号《关于转办信访事项的函》并附2022-交-×号《来访记录》至被申请人处。《关于转办信访事项的函》载明以下内容:“市人社局、市税务局:2022年6月15日马某华走访反映缴费年限的信访事项。请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按下列要求办理:……”《来访记录》载明以下内容:“来访人姓名:马某华……反映诉求:其退伍后1989年进入某税务所工作,其社保系1997年10月开始缴纳,1989年1月至1997年9月期间未交养老金。要求:要求对未缴养老保险的年限(8年9个月)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领导批示:请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调处……”2022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马某华同志:2022年6月15日,你反映的缴费年限问题,经调查核实,根据浙人社发〔2019〕6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经查,你于1962年1月出生,1979年12月至1985年1月在部队服役。2000年1月开始参保缴费,缴费至2002年12月,参保单位为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并一次性补缴了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自谋职业参保缴费。2005年7月至2018年11月在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参保缴费。2018年12月起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目前,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初步核定为3532.20元。2019年我省对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和省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等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此,你在1989年1月至1997年9月期间,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时,视同缴费年限1979年12月至1985年1月共5年2个月,实际缴费年限1997年10月至2022年1月共24年4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为29年6个月。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7月22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处理决定书》内容录入至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2023年7月5日,申请人在海宁市信访局获取案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3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嘉宁视认先告字〔2023〕×号《视同缴费年限重新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重新确认决定书》),《重新确认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马某华:你曾于2009年向我局(原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视同缴费年限,我局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审批确认你视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从1979年12月至1985年1月止共5年2个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我局作出的视作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审批意见存在错误。依据《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61号)第一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重新启动调查你服现役年限,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你于1980年11月经原海宁县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于1985年1月经部队批准退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08号)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重新确认你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1980年11月至1985年1月止共4年3个月……”同日,被申请人将《重新确认决定书》向申请人邮寄。

以上事实有《上访信》《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电话录音、《关于转办信访事项的函》《来访记录》《海宁市职工97、10至99、12年 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海宁市职工2000年1-4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清册》、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截图、《关于马某华缴费年限的补充情况说明》《视同缴费年限重新确认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海宁市信访局转办关于申请人要求对未缴养老保险的年限(8年9个月)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信访事项后依职权启动审核申请人未缴养老保险年限(8年9个月)是否符合一次性补缴的条件,并于7月20日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未有证据证明已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属于程序违法。

另,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申请人服役年限,于同年5月12日作出《视同缴费年限重新确认决定书》(嘉宁视认先告字〔2023〕×号),对申请人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重新确认,实质亦是对案涉《处理决定书》中视同缴费年限的变更,证实案涉《处理决定书》中涉及申请人缴费年限认定上存在错误,属于事实不清。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720作出的海人社法处〔2022〕第×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