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49号
申请人:孙某锋。 被申请人:海宁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本机关于同年3月6日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于3月11日收到复议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3月28日,本机关现场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分家后对浙江省海宁市某街道某村某组×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2023年该房屋所在村进行征地拆迁。为了获取征收相关文件,申请人于同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1、征地批准文件;2、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文件);3、案涉房屋拆迁、附着(属)物及其他补偿明细表;4、《某街道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5、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通过物流信息查询,被申请人于12月25日签收后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不存在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前提。据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提供的中国邮政EMS物流面单及查询页面等证据显示,邮件号为12892822×××××的快件,于2023年12月25日12点50分“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然,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方知此申请。经被申请人再三核查,被申请人收发室未曾收到案涉邮件。根据被申请人邮件收发登记制度要求,门卫(收发室)在收到快递、信件后,工作人员须在《街道办事处邮件收发登记册》进行登记,并由邮件主人(或代拿人)签字。然2023年12月25日登记在册的EMS邮件并不包含案涉邮件。经向案涉邮件快递员郭某核实,其称已记不清当日情况,但其没有收发室签收案涉邮件的记录。二、被申请人收到本次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对从中显示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答复期限内已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已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收到的本次行政复议答复通知材料中,知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后,视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4年3月21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不同情况逐一进行了答复。答复方式为寄送单号为12609481×××××的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综上,申请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已为被申请人的前述答复行为得到尊重与实现。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3日,申请人(龚某代寄)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特快专递:12892822×××××)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邮件详情(签收底单)显示:“寄 龚某;收 党政综合办公室 海宁市某街道某路×号海宁市某街道办事处;物品类型:文件;内见详情:文件……”申请人提供的邮寄信封照片显示该邮件信封外壳贴有的EMS联上有手写的“12.2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孙某锋)”字样。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查询,该邮件(特快专递:12892822×××××)显示于2023/12/25 12:50签收(嘉兴市,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如有疑问请电联快递员【郭某,电话……】)。申请人提交的《海宁市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信息栏“公民:姓名:孙某锋,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申请时间:2023年12月23日……”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分家后对浙江省海宁市某街道某村某组×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2023年该房屋所在村进行征地拆迁。现该地块涉及征收(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现请求贵单位依法公开以下内容:1、征地批准文件;2、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文件);4、案涉房屋拆迁、附着(属)物及其他补偿明细表;5、《某街道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6、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注:均请加盖公章。” 所需信息的用途:“获取与自身权益相关信息”。电子邮箱(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请电话告知)。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质或电子版”。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或者电子信箱”。截止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尚未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邮件寄件人龚某系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案涉邮件系申请人委托其邮寄。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 3月21日作出编号为×号《海宁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号《海宁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公开的5项信息逐一进行答复,第1、2项信息,经查询,不存在;第4、5、6项信息,被申请人以复印件形式提供,并当日向申请人邮寄(EMS邮件号:12609481×××××)。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查询,申请人于3月22日签收。《某街道办事处邮件收发登记册》载有日期、时间、邮件单位或姓名、值班人、邮件主人签名,其中2023年12月25日登记有7件,11:52有极兔……12:50有邮政…… 12:56圆通……16:06韵达……案涉收发登记册原件为装订成册,记录时间连续,无案涉邮件收发登记信息。 2024年4月3日,为全面了解案情,本机关作出嘉海政复〔2024〕×号《海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查通知书》,向海宁邮政管理局调取案涉邮件送达相关证明材料。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分公司出具的收寄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收件人姓名: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收件人详细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某街道某路×号海宁市某街道办事处,寄件人姓名:龚某,联系电话:……寄件人详细地址……”该公司出具的运单轨迹查询结果显示:“预约投递:操作时间2023-12-25 12:49:59,操作人员:郭某,收件人电话号码……投机人拨打号码……通知状态:失败,通话时长:0秒,系统来源:新一代(拨打电话)”。该公司出具的物流查询结果显示:“收件时间:2023-12-23 18:33:01,时间:2023-12-25 12:50:06,处理机构:海宁市某街道第三揽投部,处理动作:投机结果反馈-妥投,详细说明:已签收,收发室,操作员:郭某……” 以上事实有邮寄信封照片、邮件详情签收底单截图、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查询截图、《海宁市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某街道办事处邮件收发登记册》《海宁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海宁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附着(属)物及其他补偿明细表、邮寄面单照片、物流查询截图、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分公司出具的收寄信息查询结果、运单轨迹查询结果以及物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即“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及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即“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物流信息显示由被申请人的收发室于2023年12月25日签收。被申请人制作的《某街道办事处邮件收发登记册》并无案涉邮件签收的登记信息。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知晓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编号为×号的《海宁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对申请内容逐一回复,除2项信息不存在外,其余3项信息均向申请人公开。综合全案,被申请人工作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敷衍应对或故意隐瞒拒不公开的情形,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本案不宜认定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违法,但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相应工作瑕疵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孙某锋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 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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