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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5-91035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07 11:09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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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海政复〔2024〕87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487

 

申请人:邬某新

被申请人: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43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4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关于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土地出让合同未制作、未保存,建议向某村委会查询”的回复,责令重新作出答复,并要求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本机关4月1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于5月17日、5月20日书面记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5月20日,申请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重新作出答复,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土地出租是一个严肃的行政合同,政府必须先有规范性文件,阐明土地出租的用途、土地性质、规划性文件、土地租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批建厂房的规划图、报备自然规划局和乡政府的资料。肯定是先有规范性文件,才会有租赁行为,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错误的。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并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人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已租赁土地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不清楚具体文件名称。案件涉及某镇某管道经营部与原某村村委会书记金某康钱权交易,违法批建厂房,要求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故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重新作出答复,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土地出让(租)合同未制作、未保存,建议向某村委会查询”的回复,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请,不能成立。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只有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所制作、保存的信息,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和可能。二是申请人申请的“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土地出让合同”,其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没有提及,故该项请求属于新的诉求,不在本案复议范围内。即便申请人主张该信息公开,因土地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签约的行政主体单位是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是被申请人的履职范围,故保存该信息的应该是土地出让方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是被申请人。三是如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是土地出租合同,因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所涉的土地为某镇某村村集体土地,该土地的权利人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是否出租由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被申请人不是该宗土地的权利人,无权行使权利,更不可能制作、保存申请人所述的租赁合同。四是土地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意思自治范畴,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形成带有行政强制的政令,故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政府信息。五是申请人所述“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租土地会议记录”,如有,该信息是村民代表决议,不是被申请人的议事事项,被申请人也没有保存该信息。申请人申请土地租赁合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或信息均不是被申请人所制作、保存,故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土地所有权人某镇某村委会查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审查租赁土地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没有制作过该规范性文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没有就该事项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属于新的请求。即便申请人提出该项请求,但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租赁没有制作过规范性文件,故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三、申请人援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在被申请人处有保存,引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作出的细则规定。申请人诉述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是商事主体,不是农户或承包经营户,故其指向的土地应是建设用地,不是农业用地,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上述法律的调整范畴、申请人申请公开“厂房批建图纸、界址图”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范围。一是建设工程图纸的设计制作,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商定,属民事领域范畴,不是由政府部门设计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厂房批建图纸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不是被申请人的履职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应由申请人向审核机关即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职责范围。二是申请人申请公开“厂房批建图纸、界址图”的信息属于不动产资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属于被申请人提供并公开职责范围。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间隔界址法律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制作过有关“间隔界址”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申请法律依据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由全国人大、国务院等部门颁布并公开,无须政府机关提供,申请人只需通过网站、书籍等渠道便可查询获取。故该项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一、相邻企业某镇某管道经营部土地租赁合同、厂房批建图纸、间隔界址法律依据和界址图。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租土地会议记录。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电子邮件。被申请人经海宁市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平台检索关键字“佳源”,未发现相关政府信息。同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载明以下内容:“邬某新: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您要求获取“一、相邻企业某镇某管道经营部土地租赁合同、厂房批建图纸、间隔界址法律依据和界址图;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租土地会议记录”的申请。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日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您明确申请中的“某镇某管道经营部”为“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您要求获取的‘相邻企业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土地租赁合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租土地会议记录’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建议您向某镇某村查阅;二、您要求获取的‘间隔界址法律依据’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三、您要求获取的‘厂房批建图纸、界址图’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公开范围……”,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4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2月1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的方式向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1、依法公开相邻的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的宗地图纸明细,建房审批手续及规划图纸信息。及依法公开案涉企业的土地证、建筑施工图、关于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的信息;2、依法公开相邻企业的《建字第330481202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证、建筑施工图、关于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信息。”同年3月8日,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19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3月22日,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更正说明》,内容为:“经核查,针对海自然资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复书中存在问题,你申请书中所述的‘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在答复书中,我局答复为‘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实际为某乡广播电视用房,没有批建新厂房项目。’现特对海自然资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予以更正,复书中‘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实际为某乡广播电视用房,没有批建新厂房项目。’一句更正为‘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实际为法人朱某明与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所建厂房,没有批建新厂房项目。’另经核实,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是法人朱某明与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于2006年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占地约5亩(三调为工业用地),并于2007年建成的厂房。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相关建房审批材料……”4月11日,申请人申请调取相邻企业海宁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和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的1987、1988、1999、2000、2007、2008、2009、2010、2012、2015、2017、2019、2020、2022、2024等年份卫星影像以证明真实建房时间。海宁市人民政府于同日作出调查通知书并邮寄给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了2006、2008、2009、2010、2012、2015、2017、2019、2020、2022年度的卫星影像。5月15日,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的截图、海宁市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平台检索情况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答复邮件的投递情况截图、2024年2月14日,申请人向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海自然资规 2024×号《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更正说明》《海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海政复〔2023〕×号)等。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即“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可知,政府信息以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实际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为限,是一种客观存在,而非推定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邻企业海宁市某镇某管道安装服务部土地出租合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租土地会议记录”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海宁市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平台检索查询不存在,并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该信息,已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告知义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间隔界址法律依据”的信息,其实质是与间隔界址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咨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厂房批建图纸、界址图”的信息,被申请人并非保存“厂房批建图纸、界址图”的法定职责单位,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亦无不当。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4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可知,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是依附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也不明确、不知晓需要审查的具体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故申请人提起对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另,申请人申请将有关职务犯罪违法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43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