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5-91046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07 11:24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嘉海政复〔2024〕10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4104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海宁市斜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海宁市斜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4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责令其限期内给予书面答复并给予赔偿。本机关同年5月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6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在2024年1月28日就又再次提交了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已经离异5 年多,提交大概一个星期后就过春节,等到过完年后在2月20日左右去被申请人方郑某飞那里要申请宅基地的书面答复,村里郑某飞告诉申请人要重新填写过并要添加想申请在哪里建房申请多少面积等,于是申请人拿回年前申请书后,重新填写添加好申请宅基地所需要的资料,第二天就送过去村里看过后没有问题就一直等申请宅基地书面答复,期间隔段时间就问书面答复有没有好,但村里郑某飞都说海宁市斜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斜桥镇政府)还没有给答复,我再催一下下个星期再催一下,或者我刚刚还催过上面给答复等,后4月11日在浙里办反馈村委会不给书面申请书答复等问题,结果到现在浙里办都不给回复,去村里问郑某飞又是答复政府上面还没给答复,我再催催同样的话术应付拖延,已经远远的超出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场答复及1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的行政法律规定,所以被申请人违法并且故意拖延违法,因之前有太多的次数得到了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支持,不但不需要承担长时间拖延不给答复的责任,可能政府官员或官官相互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法规就是一张废纸,真正的当地政府的行政规定才是法律法规,法院都只是依照政府文件执法的原因,造就了村里工作人员及某政府官员才是法的原因,所以假村民代表会因为法院帮忙压着暂时不敢,政府制定的文件拒绝已经又在诉讼中,没有理由拒绝申请人户的申请,于是就又把相互踢皮球扯皮等行为利用的淋漓尽致,政府及村里为了不让申请人户申请到宅基地是用尽手段,海宁政府官员及执法工作人员大部分人的故意为难申请人心坏及腐败的形象真的是无语形容,黑社会还讲义气跟贪官污吏赎职不把法律当一回事的无赖官员们。只能祈祷一路诉讼的道路上能遇到正直负责任的执法人员。赔偿款目前按照2个月算,一个月补偿或赔偿房租1000元和最低收入2070元,每月3070元共6140元,直到申请宅基地通过为止,从2024年二次更改后的申请书提交日15天后算起,2024年3月5日左右开始算不给答复及故意延迟审批时间等行政赔偿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内给予书面答复并给予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2月2日,申请人曾以离婚满 5年多了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建房审批。同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答复意见。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经被申请人解释后,申请人于5月11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撤回该复议申请。随后,就申请人2023年2月2日提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被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应到55名,实到45 名),经集体讨论表决,45名村民代表均表示不同意。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向斜桥镇政府上报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结果。2023年12月8日,斜桥镇政府作出不予审核批准宅基地建房申请的答复并于12月9日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2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答复人提交了《宅基地申请书》,经对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先后于2024年2月20日和2023 年2月2日提交的两份《宅基地申请书》,文字表述虽有差异但实际申请内容相同,且期间申请人刘某本人及家庭情况未发生实质变化。鉴于此,申请人在其2023年2月提交的宅基地申请,已经 2023年6月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不予同意,斜桥镇政府也于2023年12月决定不予批准,且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情况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再次于2024年2月提交宅基地申请,该申请依法属于重复申请。对该重复申请,被申请人无须再次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予以讨论并上报斜桥镇政府审批,被申请人无论答复与否,均不影响申请人户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赔偿6140元,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4年申请人因与徐某良结婚,将户口迁入斜桥镇某村许屋上21号庄某荣户),婚后生育一女某婷、一子某朗2017年8月17日,申请人与徐某良登记离婚。2022年5月5日,申请人曾以个人名义向海宁市斜桥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股份合作社)提交宅基地申请,某村股份合作社将其视为离婚户的公寓房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其释明,告知其应以户的名义提出宅基地申请。2023年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审批,内容为:根据法律法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需要搬迁安置的;(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申请宅基地条件中并没有以离婚为法律依据条件及条款;二:根据海宁市政府82号文件第4点第2项中,严格村民建房户认定,根据该文件原告离婚满五年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三:国家民政局开具的低保证可以证明申请人是户主身份申请宅基地;所以根据申请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1)(2)(4)及二:县级以上文件认定,离婚满5年多了再次向海宁市斜桥镇某村村委会提交申请宅基地建房,望给与批准。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做出答复,认为申请人虽然离婚已满五年,但以个人名义向某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法定条件。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经被申请人解释后,申请人于同年5月11日撤回该复议申请。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与庄某荣户办理了公安户籍分户,分为某婷户(住址斜桥镇某村许屋上21号,家庭成员庄某荣徐某仙徐某良4人)与刘某户(住址斜桥镇某村X号,家庭成员某朗2人)两户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就申请人上述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并于同日发布《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会议结果进行公示内容为:“某村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本次会议应到代表55名,实到代表45名,占应到代表的81.8%,表决会议有效。会议讨论表决以下事项:某村村民刘某申请农民自建房宅基地安置,刘某:女,家庭住址某村X号,2017年8月17日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至今未再婚,2022年5月5日刘某向某村提出申请宅基地和土地,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要求,需要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本决议同意代表0名,不同意代表45名,弃权代表0名,不同意的代表超过三分之二,本决议有效,不同意刘某申请农民自建房宅基地安置。特此公示”。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向斜桥镇政府上报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同年12月8日,斜桥镇政府作出不予审核批准刘某宅基地建房申请的答复内容如下:“对于你2023年2月2日提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某村已于6月16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经审查,你提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审核批准……2024年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宅基地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刘某1974年7月28日出生,是海宁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异6年5月之多,全家人口母子2人,现暂时居住海宁斜桥镇某村X 号,2023年4月23日在斜桥派出所办理了分户手续,户号00602****,户主是申请人本人。因儿子某朗未满18岁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经我户成员协商后由某朗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签名确认申请事项:申请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现在的房屋是某婷 (原庄某荣)赠送给孙子孙女自建房提交申请宅基地时会同时更改不动产登记所有权,根据2017年和2023年签订的协议更改到(原庄某荣的孙女和孙子2人共同所有),因某婷户不动产登记机关原误会了申请人意思而拒绝直接办理在孙子孙女2人共同所有权,原庄某荣户私人房屋与本户申请宅基地无关。本人49年来一直未有申请过宅基地建房过,在此之前提出的申请一直以离婚未满5年及未以户为单位不符合村建办规定等多次拒绝,现以户为单位再次提出申请,为规避斜桥政府于2023年12月8日给予的二次告知义务中提到不通过的2点原因,再次向某村委会(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农经发2019 6号,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通知等,再另补交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和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再次提出申请,某村村委会给予依法公平公正批准,让申请人有个自己的长期稳定居住处。申请人签名:刘某、某朗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给予书面答复并赔偿6140元。

另查明,就申请人、某朗于2024年2月20日提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并于同日发布《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会议结果进行公示内容为:“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在村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本次会议应到代表55名,实到代表40名,占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会议讨论表决以下事项:某村X刘某户于2024年2月20日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交因分户申请建房宅基地的事项。根据斜桥镇某村的村庄布点规划情况,某村没有新增分户建房的宅基地。本决议同意代表0名,不同意代表40名,弃权代表0名,刘某户因分户申请建房的宅基地事项不通过。特此公示”。

以上事实有《居民户口簿》《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宅基地申请书》、浙里办网页截图、法释〔202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浙04行终2号行政判决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海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村民(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通知、《关于刘某宅基地建房申请的答复》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公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即“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第(一)项即“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宅基地申请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履行村民宅基地申请初步审查的职责。然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宅基地申请书》后直至同年6月25日才就该申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已于2023年6月16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不予同意且经斜桥镇政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为由,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提交的宅基地申请为重复申请,无须再次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予以讨论并上报审批。但被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的会议记录内容及公示结果均只是对申请人以其个人名义所提交的宅基地申请进行讨论表决,而未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某朗以户为单位所提交的宅基地申请进行讨论表决。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2月2日与2024年2月20日的宅基地申请系重复申请,主要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鉴于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责令履行已无必要,本机关对该超期行为确认违法。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害,故对申请人行政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海宁市斜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