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制度
一、本单位按规定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二、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为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经本单位任命,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实施,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进一步完善“ 阳光厨房 ”、五常法等先进管理措施;
(三)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四)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并有权要求患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运行状况并记录,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处理,负责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及处置;
(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的培训及演练;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媒体曝光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海宁市学校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管理制度
一、定期组织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
1.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本单位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包括厨师及辅助人员、打菜员、仓储员、采购员、洗菜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员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
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3.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餐饮制作加工规程;
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每半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采用集中面授、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网络学习等方式。考核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线上线下考试等方式。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至少接受一次面授培训。
八、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再次不合格的,调离接触食品工作岗位或按规定予以辞退。
九、本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详细记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