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嘉海知法裁字〔2024〕49号 | 案由 | 外观设计专利名称“羽绒服(68910)”,专利号:Zl202430490357.7专利侵权纠纷 | 请求人 | 海宁韩瓦星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95PE7F) 法定代表人:余富贵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金利路22号4幢4楼(自主申报) | 被请求人 | 海宁市海洲街道然汐宇服饰商行(经营者周华)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广顺路430号17幢皮都公馆305室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请求人销售羽绒服的行为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 行政裁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行政裁决内容 | 一、被请求人销售“玖慕帕”轻奢鹅绒服的行为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将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 | 作出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裁决日期 | 2025年3月20日 |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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