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信访局、市应急管理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共保体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方案》印发,请按规定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0日 海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方案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嘉兴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农险办〔2023〕1号)和《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关于增设〈嘉兴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固定价)〉的通知》(嘉农发〔2024〕59号),特制定本补贴方案。 一、补贴对象 辖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生猪养殖主体: (一)投保生猪能按照规定开展强制免疫并有记录;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四)投保生猪已投保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 二、补贴标准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纳入补贴范围,参照《嘉兴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市财政对投保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投保期25.7元/头×评价系数的保费补贴。 三、补贴发放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保费补贴清算。 四、其他事项 (一)补贴头数在不超过投保期内经检疫合格出栏且用途为屠宰的商品猪数量的情况下,以当期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投保数为准;超过则按就低原则实施补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投保数根据投保规模猪场年设计出栏产能、实际存栏数量及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续保数量大幅度波动的,由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召集保险人与投保人协调确定。 (二)养殖主体需按照保险期间每年的承保数量在保险单生效前一次性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缴付全额保费,保单生效;本项目保险周期为三年,周期内养殖主体依约续保后方能享受上年度财政补贴。 (三)养殖主体的年度目标任务数将根据各养殖场的年度生产安排、年设计出栏产能、实际存栏数量以及上一个正常年度的出栏数等综合因素确定。若任务合计数低于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数,差额部分将按比例分配。 (四)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自2025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件:海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评价细则 附件 海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评价细则 海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评价满分为50分,系数计算方式为得分/50。由农业、财政牵头,根据属地政府、环保、应急、信访等部门按赋分表对投保主体实施评分;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主体,当期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不予以补贴。 海宁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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