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强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保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2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通知》(嘉政民老〔2024〕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范围 (一)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因家庭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1.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持证困难家庭重残重病儿童 持证困难家庭重残重病儿童是指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的重残或患重病的儿童。 4.持证困难家庭其他儿童 持证困难家庭其他儿童是指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除重残重病以外的其他儿童。 5.一般家庭重残儿童 一般家庭重残儿童是指一般家庭中的重残儿童。 6.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 上述困境儿童对象发放范围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 (二)资格认定 本文件规定中涉及的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死亡、失踪、失联等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当年度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人员。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6.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发放标准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嘉兴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 2.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含最低生活保障金)。 5.持证困难家庭重残重病儿童年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含最低生活保障金)。 6.持证困难家庭其他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确定并不低于上年度发放标准。 7.一般家庭重残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确定并不低于上年度发放标准。 上述项目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民政局根据上年度嘉兴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测算后另行公布。 三、资金保障与发放 1.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的孤儿、困境儿童和流浪乞讨儿童,参照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市财政纳入市儿童福利院年度预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暂停发放。 2.儿童福利院孤儿成年且全日制学校毕业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签订离院协议后,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3.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可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 4.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按照市、镇(街道)7:3的比例承担,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宣传。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积极统筹资源,依托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社区)儿童主任等工作队伍,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宣传,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充分了解分类保障政策并享受应有的权利。 (二)严格政策落实。各镇(街道)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变更、注销审批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已纳入保障的困境儿童实行按月动态管理,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对于有变动的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突出规范管理。深化儿童福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及时完成线上申报及审批工作。建立困境儿童档案,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卡”的要求,规范困境儿童档案,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为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本文件自2025年5月24日开始执行,原海民〔2020〕50号、海民〔2024〕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海宁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及发放流程 2.海宁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3.海宁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4.海宁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注销、变更审批表 5.海宁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6.海宁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注销、变更审批表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