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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2/2025-92723 发文机关: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5-06 16:20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责任科室:劳动保障监察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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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

海宁市越隆堂养生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送达海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1月7日00时00分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共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2025424日向你(单位)的住所地邮寄了该催告书,该件于202556日被退回。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海人社催告字〔2025〕第000022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徐监察员,联系电话:0573-87290991,联系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