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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61/2025-93964 发文机关: 马桥街道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6-01
所属栏目: 镇(街道) 发文字号: 马街发〔2025〕9号
统一编号: FHND99D-2025-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5-06-2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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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桥街道农户自愿搬迁集聚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马桥街道农户自愿搬迁集聚实施办法

2025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意见》(海委办发〔2017〕52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居民集聚和城乡一体化新社区规范建设,鼓励引导农户自愿搬迁安置进新市镇,现就马桥街道农房搬迁集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整组搬迁:经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符合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区域,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农户报名搬迁比例需达到80%及以上,且满足连片复垦条件。

(二)连片搬迁:所在村民小组农户报名搬迁未达到80%搬迁比例,但连片报名农户大于(等于)5户的,经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地踏勘后确认符合搬迁复垦条件的。

(三)剩余散户搬迁:所在村民小组在2023年度前已按照整组政策参与搬迁集聚后剩余的散户,按照本办法的剩余散户搬迁政策执行。

以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搬迁农户数和搬迁比例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证发证数或合法批准建房报告数为准。

二、安置户型和地点

自建房安置:两户联体自建,地点由街道根据规划确定。

公寓房安置:根据马桥街道公寓房房源制定安置方案,一小区一方案。

三、安置户(村民“建房户”)认定办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我市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申请建住房必须以家庭完整户为参考,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建房户主须为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建房必须以家庭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单位提出,户口新迁入人员需迁出地(村镇两级)未曾作为户主审批过宅基地的。

3.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分户,须有一方已再婚且再婚登记已满2年,如双方均未再婚登记的须离婚已满5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分户单独申请宅基地:

1.夫妻之间。

2.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子女与父母。

四、安置形式

经上述第三条办法认定的搬迁户可在公寓房、联排房和货币补偿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安置形式。

(一)公寓房

1.类型、户型:以实际户型设计图纸或房源为准。

2.搬迁户放弃原有农村住宅(宅基地),在指定安置小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安置户可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由安置户承担。

3.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实施农房搬迁时(以签订搬迁协议日期为准),搬迁户家庭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享受城镇住房优惠政策的,计入安置人口:

1)搬迁户家庭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征地农转非、撤村建居农转非且依法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人员。

2)现役义务兵及士官,现在学校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幼学生,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定居所在地村(社区)同意安置的。

原为搬迁户家庭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农转非且未曾享受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现为海宁户籍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至回迁安置(第一次分房,下同)人口计算截止时,搬迁户家庭可安置人口中新出生申报的人员,以及符合本意见前述安置人口规定的因初次登记结婚的安置人员的配偶以及离婚又再婚的现配偶(再婚婚龄由各地自行明确),应计入安置人口;对已婚夫妻未生育子女,或未婚独生子女,或2016年计划生育二孩新政出台后出生一孩的,可增计一个虚拟安置人口;因死亡而发生人口减少的不作调整。

搬迁户家庭成员如按本实施办法符合特殊户型安置办法而单独安置的,安置人口作相应扣减。

4.安置标准面积及安置房价格

安置标准面积:每户基数为40平方米,每人再加40平方米。每户安置面积控制在260平方米以内(安置标准面积超过26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须按就近面积选房,允许突破,最多不得超过60平方米,每户安置用房不得多于3套。

安置房基准价格:本次安置标准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安置标准面积以上至26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260平方米以上至3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同期政府指导价9折计算,320平方米以上按同期市场评估指导价计算。

5.地下车位安置标准价格60000元/个,可购车位数量与所选房屋相等,需额外购买车位,参照本小区市场价。(注:车位选择方式另定)。

6.公寓房层次差价率按有关规定实行。

7.公寓房安置小区根据小区地段不同,实行一小区一安置价格,具体详见每个楼盘安置价格及安置方案。

(二)两联排

每幢住宅由2户组成,两联排安排三层,具体有关层高、户型等以该区块规划设计图纸为准。

1.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两联排为105平方米。

2.建造方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自行按图建造。

3.安置户可按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证费用由安置户承担。

4.小区公共配套费:新丰社区安置点公共配套费5万元。马桥村安置点公共配套费10万元,马桥村配套费5万元。

(三)货币补偿

凡自行拆除原有合法批准住宅及地面附属设施,将宅基地全部退还给村集体,并自愿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可以复垦的,在本街道区域外另有住房的农户(须提供本户另有合法住房的相关证明),可申请货币补偿。

五、整组规模搬迁房屋补偿和奖励政策

(一)住宅房屋补偿政策

农村房屋搬迁时以“户”为单位计算补偿。“户”以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搬迁户。

祖传私房需递交街道和村书面证明,由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住宅的,祖传私房和新建住宅应认定为同一搬迁户。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房屋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搬迁户的,不作计户标准,应合并至子女户补偿和安置。

对积极自愿要求整组搬迁集聚并拥有合法批准住宅的农户,将宅基地全部退还给村集体的,根据农户原有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偿。

1.住宅房屋为三层楼房的:每户(宅)补偿14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8000元。

2.住宅房屋为二层楼房的:每户(宅)补10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5500元。

3.住宅房屋为平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户(宅)补偿6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250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补偿4万元,房屋拆除后残值回购1500元。

住宅房屋补偿以合法建房审批面积及层数为准。临时生产用房、经批准的“两户一体”房屋、违章建筑等不作补偿。

原有一份合法批准的建房报告(一幢住房),现已立户或分户,分别按照各自产权比例参照补偿。

(二)安置奖励政策

在对搬迁户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的基础上,根据搬迁户选择的安置方式分别进行奖励。

1.选择公寓房安置:每户奖励5万元。

2.选择两联排安置:每户奖励2万元。

3.对选择经济补偿:具有本街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现有政策可申请建房的,每户奖励30万元;非本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现有政策不能申请建房的(有住宅无户籍户),每户奖励15万元。

(三)整组搬迁规模奖励政策

鼓励农户整组搬迁集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搬迁户,在上述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奖励基础上再享受以下相应奖励。

1.公寓房安置:搬迁比例在80%及以上的,每户奖励2万元,搬迁比例在90%及以上的,每户奖励4万元;搬迁比例100%的,每户奖励6万元。

2.联排房安置:搬迁比例在80%及以上的,每户奖励1万元,搬迁比例在90%及以上的,每户奖励3万元;搬迁比例100%的,每户奖励5万元。

过渡费发放

1.选择自建房的,自原房屋腾空之日起4个月后,如未能安排宅基地的,根据户籍在册人口数每人按200元/月标准支付过渡费,每户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即600元/月·户),至通知农户分配宅基地当月止(以发放通知书为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放弃自建房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自原房屋腾空之日起四个月后,如未能安排公寓房的,根据户籍在册人口数每人按200元/月标准支付过渡费,每户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即600元/月·户),至通知农户交付首套公寓房当月止(以发放通知书为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特殊户无过渡费。

六、连片搬迁补偿和奖励政策

(一)住宅房屋补偿:三层楼8万元,两层楼6万元,平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4万元,平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2万元。不享受残值回购。

(二)奖励:选择自建房安置的,减免小区配套设施费5万元,此外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安置奖励和规模搬迁奖励;选择公寓房安置的,除享受5万元的安置奖励,此外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安置奖励和规模搬迁奖励。

七、剩余散户搬迁补偿和奖励政策

(一)住宅房屋补偿:三层楼8万元,两层楼6万元,平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4万元,平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2万元。不享受残值回购。

(二)奖励:选择自建房安置的,减免小区配套设施费5万元,此外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安置奖励和规模搬迁奖励;选择公寓房安置的,除享受5万元的安置奖励,此外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安置奖励和规模搬迁奖励。

八、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政策

(一)对象:根据《海宁市农村低收入危旧房家庭公寓房安置实施细则》,马桥街道民政条线持证低收入农户,房屋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所在村民组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搬迁比例。

(二)公寓房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奖励和规模搬迁奖励:无。

安置区块:钱塘印月小区。

安置标准面积:原住宅为平房的,每户安置基数60平方米,每人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最多不超160平方米;原住宅为楼房的,每户安置基数70平方米,每人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最多不超170平方米;实施高层公寓房安置的,每套在原安置面积的标准上增加10平方米。安置时需根据安置标准面积就近选房。

安置价格:安置标准面积部分免费置换。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385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后该农户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公寓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自建房安置:按整组90%比例给予房屋补偿、安置奖励和规模搬迁奖励。安置地点由街道城市建设办根据规划确定。

(四)在所在村民小组整组搬迁的前提下,困难户可在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政策和整组规模搬迁政策中选择一种进行搬迁安置。

九、特殊户型安置办法

(一)有户籍无住房:参照刚需正常户型安置政策,采用公寓房形式安置,不享受房屋补偿和集聚奖励政策。

(二)有住房无户籍户曾经单独立户,现整户户口已迁出,在本街道有合法批准住宅的家庭。参照刚需特殊户型安置政策,采用公寓房形式安置。并享受房屋补偿和20000元安置奖励。

(三)离婚家庭有关事项

凡离婚后财产分割中未分到住房产权的一方,满足分立户条件且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照刚需特殊户型安置政策,采用公寓房形式安置,不享受房屋补偿和集聚奖励政策。

(四)出嫁女问题

凡女方出嫁后户口仍在原家庭未迁出的,选择公寓房安置时,可计算入原家庭人口,但不可单独立户安置。

十、申请程序

(一)由所在村组织有整组搬迁意愿的村民小组的农户进行意愿调查,在意愿同意率达到80%以上时启动。

(二)经街道初步认定后,由所在村核定整组搬迁组并书面上报。

(三)所在村统一办理报名、审核、安置签约等手续。

(四)街道根据土地综合整治要求提出房屋腾空、拆除等具体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各村负责土地复垦。

十一、本办法实施期限自2025年71日起至2027630日止,如有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政策条款,以本意见为准,政策到期后所有条款不再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街道城市建设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

 

附件:蔚蓝名苑小区安置办法及安置价格


附件

蔚蓝名苑小区安置办法及安置价格

 

1.整组搬迁有房有户安置户可选择一套公寓房安置,安置户需按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

2.安置标准面积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安置标准面积以上至26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

3.地下车位安置价格80000元/个,可购车位数量与所选房屋相等,需额外购买车位,参照本小区市场价。(注:车位选择方式另定)。

4.公寓房层次差价率按有关规定实行。

马街发〔2025〕9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马桥街道农户自愿搬迁集聚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