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决定书 海医校〔2025〕第01号
海宁金陵安宁疗护中心: 你单位于6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 现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十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二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时间为7月1日-8月31日。 暂缓校验期内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同时,在暂缓校验期内,你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局再次进行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我局将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