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行〔2023〕6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行〔2024〕6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市监财〔2024〕15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等3个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海政发〔2023〕26号)、《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市监〔2023〕1号)等文件精神,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对象如有问题,在公示期限内可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公示时间从 7月24日起至7月30日止。反映问题受理电话:87296051、87001969。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