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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5/2025-94882 发文机关: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7-30 11:02
责任部门: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局住房保障科
所属栏目: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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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公布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条线部门: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调整2025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和《2024年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标准调整公布如下:

一、申请条件标准

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81976元;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88000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1.42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以购置发票或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为准。

二、申请家庭分类

第一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持证住房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仅限分散供养)、《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7120元;

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57120元(含),低于81976元。

三、本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以申请家庭提交系统时间为准。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