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5-94283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7-04 15:28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嘉海政复〔2024〕172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72号

 

申请人:某家庭农场。

被申请人:海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

 

申请人因不服海宁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书》,变更被申请人为海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7月2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7月30日,申请人现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8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意见。8月21日,本机关向海宁市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发出行政复议调查通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在海宁市某街道×号经营家庭农场。2024年2月25日,申请人发现其农场的排水系统被破坏、填埋,且周边的地势进行了加高,直接导致申请人所经营农场的珍贵树木等被淹没、死亡。后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向被申请人报警,说明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也派工作人员出警,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被申请人经过审查并未立案,反而告知申请人找某街道办事处协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1、本案证据充分。2024年3月6日10时56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某农场的排水系统被人为损坏。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处警。在申请人法人及现场一名男子的指引下,对农场内及农场围栏外侧进行了查看,发现农场内部分地势较低区域已被水淹没,农场围栏外的进水渠内有积水未淹没,农场围栏外的出水渠已被水淹没,农场主所指的出水口不可见,出水渠部分渠道被土覆盖。农场主称:该区块拆迁后,泥土平整推平过程中,排水渠部分渠道被泥土覆盖,农场内的水无法通过排水渠排出,引发农场内地势较低区域被水淹没,农场内的树木被淹死。农场出水渠为东西走向,出水渠南侧区域可见土地已平整,与覆盖出水渠的泥土连为一体,表面有少量绿色植被,土壤湿度较高。后处警人员与农场业主崔某霞前往某街道某村村委,将现场情况反映给村委,并电话联系了村委相关工作人员核实了农场南侧区域拆迁平整土地造成排水渠部分渠道被泥土覆盖的情况,村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崔某霞表示当日下午前往现场查看具体损失。民警当场告知现场情况系拆迁过程中推土所致,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崔某霞对处警人员口头告知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根据现有证据,崔某霞于2024年3月6日报警的警情处置中,被申请人处警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要理由如下:处警人员到达现场查看时,发现农场南侧东西向渠道已被水淹没,部分渠道有泥土覆盖,覆盖渠道的泥土高度与农场渠道南侧已平整土地高度基本一致,且土地上有履带痕迹;根据现场情况及崔某霞、与崔某霞一起的男子陈述,初步判断覆盖渠道的泥土系渠道南侧拆迁土地平整所致,崔某霞与现场的男子均表示认可;后处警人员向村委工作人员核实了该情况;处警人员向崔某霞告知了泥土覆盖渠道的情况非他人故意造成,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申请人法人崔某霞当场表示认可。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已经依法收集了申请人法人及现场一名男子的证言和现场照片,足以证明上述事实。2、被申请人处理本案的程序合法。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崔某霞报警后,于当日处警,并开展初查,在初查基础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场口头告知崔某霞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崔某霞对处警人员口头告知内容没有提出异议。3、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中午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开展初查,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固定,联系村委相关负责人核实、接洽处理。已履行了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6日10时56分,申请人经营者崔某霞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农场排水系统被破坏,周边地势增高,造成农场大面积水,被淹没等,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清楚谁破坏排水系统的刑事行为。被申请人接警后于同日11时01分出警,于11时10分到达申请人经营农场。申请人经营者崔某霞及一男子陪同处警人员进行现场查看。《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载明:“……某农场 农场内大面积积水,北侧进水渠有少量积水,南侧出水渠有积水,部分有泥土堆积,农场南侧为拆迁区块……”根据现场情况和陪同人员申请人经营者崔某霞及男子陈述,处警人员初步判断覆盖渠道的泥土系南侧拆迁土地平整所致。后处警人员与申请人经营者崔某霞前往村民委员会,并通过电话联系村委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申请人经营者崔某霞称村委工作人员表示当日下午会派人前往现场查看,他们要汇报上层等。后处警人员向申请人经营者崔某霞口头告知:没有立案,因拆迁推土,不是故意。在故意推土挡住等情况下,要受案立案等。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内容载明:“处理分类:现场处理,处理结果:到达现场,系崔某霞报警称农场排水系统被人为损坏,又因天气下雨,雨水倒灌将树木淹了。经现场查看南侧排水沟被泥土挡住,系拆迁工作中将泥土推入。报警人表示认可。后将崔某霞引导至村委会处理。此次警情已现场处理完毕,对处置结果无异议。以上备案内容已看(读给我听)过,与事实相符……”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农场积水视频、农场积水照片、处警视频、电话拨打记录、电话录音、《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处警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的受理对象为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接到申请人经营者崔某霞刑事报警后,于当日处警,经查,认为农场当时情况系拆迁过程中推土所致,不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并引导至村民委员会处理。被申请人当场判断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于当日向其口头告知,并将处理情况注明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中,申请人签名确认。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告知,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某家庭农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