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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3042/2025-9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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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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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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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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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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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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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当事人:海宁市在旅行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任卫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B1U39K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789号五楼502室
经查,海宁市在旅行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3日登记过程中,冒用了沈娟文的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和监事。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沈娟文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现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询问笔录、历年参保证明;现场笔录、电话联系记录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5年3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2025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海)冒告字〔2025〕第3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及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于 2018年8月3日冒用沈娟文身份信息将沈娟文注册成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