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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1355396630L/2026-9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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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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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 〔20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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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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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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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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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FHND01–202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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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降本增效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
海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降本增效若干意见
为常态做好村级债务管控工作,破解村级支出管控难的问题,持续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降本节支、提质增效,进一步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巩固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力争2026年村级人居环境支出同比上一年下降8%,村均债务下降到1200万以下,特制定本长效管理制度。
一、持续抓好村级债务管控
(一)实行村级债务增减平衡。镇(街道)应从严落实“村债镇审”要求,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项目实施必要性研判,结合村社收支结余、存量债务等情况综合分析,审慎批准借贷。把握“举债”与“发展”的平衡点,镇(街道)实行村级债务增减平衡,确保辖区村级债务只减不增。
(二)审慎开展村级项目准入。市级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村社的项目立项、准入时,要严格审查村社存量债务、项目资金来源、债务偿还计划等,认真评估、审慎准入。债务高风险村、省级债务中度及以上关注村不得投资建设项目。债务总额1200万元以上的村社,原则上不得举债建设项目。
(三)加强村级贷款审核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与村社风险挂钩的贷款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放款程序。开展村社授信业务时,综合考虑村级债务管控要求。支持金融机构依据村社提供的镇(街道)会议纪要、村社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村级经营性借贷备案表》等资料,从严审查其存量债务、偿债能力、还款来源、项目可行性与资金用途,确保贷款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切实筑牢村级债务风险防线。鼓励各金融机构降低村社经济组织综合融资成本。
(四)加强债务监测和预警。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健全村级债务常态化监测体系,对全市村社债务规模、结构、偿还进度实行动态跟踪、精准统计,定期开展债务风险研判与预警提醒,及时向镇(街道)及金融机构推送高风险债务信息。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指导与协同联动,精准落实债务压降措施。市纪委市监委聚焦村级债务管控责任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对管控不力、推进缓慢、违规新增债务的镇(街道)和村社开展常态化督导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二、深入推进村级降本节支
(五)严格控制村级管理费用支出。各村社应根据集体经济收入状况,合理编制年度非生产性支出预算,遵循“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原则。落实“全岗通”制度,村(社区)“两委”以外工作人员应在控制数额内配备,原则上只减不增。在控制数限额内确需新增人员的,由镇(街道)研究提出,报市级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专项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六)进一步降低农村人居环境支出。镇(街道)要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支出的规范管理,引导、鼓励村社自行组织开展四位一体保洁、垃圾分类、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确有需要开展外包委托服务的,要科学核定服务内容与价格,优化服务方案,由镇(街道)审核后公开招投标,有效压降人居环境卫生外包支出。
(七)推广村民自治规范村级劳务用工。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工类型,制定并动态调整村级劳务用工工资指导价。村社年度劳务用工支出总额一般不宜超过上一年度村级经营性收入的5%。各镇(街道)、村社要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推广“四共四筹”“每家一把扫帚”“人人一把钥匙”等自治模式,合理设置公益超市、积分兑换等激励措施,引导村民参与“门前三包”、治安维护等村级公共领域治理,优化网格设置,用好网格力量,充分激活村社自治力量,减少村级劳务用工支出。
(八)规范村级福利支出。除上级补助外,由村社承担的福利支出应控制在村社近三年平均经营性收入的10%以内。债务高风险村、省级债务中度及以上关注村当年度不得发放普惠性福利。镇(街道)严格审核面向村干部家属、村民(成员)代表、组长、退休村干部等群体的福利支出,缺少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文件依据的,不得发放节假日福利。村集体收入下降或村级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可根据收支情况减少村级分红。
三、因地制宜盘活农村集体资产
(九)积极盘活闲置资产。村社应定期盘查闲置资产资源,建立台账,鼓励通过自主经营、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高效盘活资源资产。探索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整体租赁、资金入股、股份代持等形式参与村社资产的盘活。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等情形的,要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评估。
(十)规范处置流程防范资产流失。村社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置换、报废、捐赠等,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审慎开展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街道)审核。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集体资产处置受让方。对资产处置中发生的不合理资产损失,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查清管理责任。
(十一)审慎处置享受财政补助的集体资产。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村级资产,应统筹考虑项目运营,财政投入情况等,审慎开展转让、变卖或退出股权等处置;因特殊原因确需处置的,处置前需征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意见。市财政扶持资金根据资产运营年限予以处置:资产运营3年以内的,全额退回市财政扶持资金;资产运营3-5年的,按50%退回市财政扶持资金;资产运营5年以上的,无需退回市财政扶持资金。
(十二)优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审核流程。村社设置装修期、免租期等条款,镇(街道)应审核合同单价是否突破最低限价。承租人提出转租申请,在不低于原合同单价的情况下,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合同剩余有效期内修订合同条款。承租人提出降租金申请,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特殊情形审批表,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合同剩余有效期内修订合同条款。大宗资产整体租赁,采取招商的方式,方案在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当先经镇(街道)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本意见自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