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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10025605541/2026-9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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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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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海建房〔20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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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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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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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宁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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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FHND16-202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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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文件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新就业群体居住条件,稳定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配送员、快递员和网络主播等新就业从业人员队伍,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城市吸引力与包容性,经研究决定,由我局统筹安排一批房源,按照“政府出房源、企业管运营、行业推需求、新就业群体享实惠”的市场化专项运营模式定向供应新就业群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对象
本通知所规定的租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外卖配送、快递物流和网络主播等新业态、新模式,且未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从业人员。
二、房源情况
(一)房源位置:伊和家苑
(二)房源套数:306套(一室一厅)
(三)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
三、租赁基本条件
申请“暖心公寓”的新就业群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组成
1.夫妇与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年满1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二)实行基本条件与行业专项条件相结合的准入机制
1.本条第(三)至(五)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的基本条件,所有申请人均须满足。 2.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另行制定本行业的专项申请条件,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3.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条件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标准。
(三)年龄及身份要求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且在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稳定从业满3个月(含)以上。
(四)就业要求
与平台企业或其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或在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实际接单。
(五)住房状况要求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与审核流程
“暖心公寓”租赁采取“行业主管部门归口受理、联合审核”的模式,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季度的首月完成需求征集与资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名单函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需求征集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新就业群体实际情况,组织摸排本行业内符合条件的新就业群体住房需求,汇总形成《新就业群体“暖心公寓”需求汇总表》。
(二)资格初审
新就业群体从业人员向所在平台企业或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暖心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从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平台注册证明、接单记录等)。
4.平台从业时长证明。
5.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平台企业或用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从业状况信息的真实性,出具初审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平台企业或用工单位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审,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本行业新就业群体范围、从业状态是否真实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最终确认的申请名单函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住建局审核
我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名单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其他住房保障性政策享受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公开抽签或电脑摇号方式进行选房。
房源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由房源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五、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筹集与分配管理,组织审核及租赁工作,对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新就业群体的需求征集、资格初审与复审,向住建局推送审核通过的申请名单,配合做好后续管理。
(三)平台企业及用工单位:负责组织本企业新就业群体从业人员提出申请,核实申请人从业状况信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核实与日常管理。
六、租金标准与租赁期限
(一)租金标准:10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
(二)费用构成:租金包含房屋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网络、车位租赁等费用由承租人按实际使用情况自行承担。
(三)押金标准:收取1个月租金作为押金,退租时经房屋验收无损坏后全额退还。
(四)支付方式:支持月付或季付,支持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限及退出:实行3个月起租,单次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视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重新提交申请续租,原承租家庭对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享受“暖心公寓”的家庭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开展定期复审,复审结果报我局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房屋,逾期未腾退的,逾期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
七、监督管理
(一)“暖心公寓”仅限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承租的住房:
1.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3.连续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5.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按季度复核承租人从业状态及资格条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我局处理。
(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经审查发现,取消其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一)具体申请时间、受理窗口、专项条件及操作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