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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1002560415A/2026-9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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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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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海市科局〔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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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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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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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宁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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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FHND05-202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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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级部门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技条线),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海宁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海宁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 |
2026年5月29日 | |
海宁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及给浙江省科技特派员代表的重要回信精神,组织引导更多科技人才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助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匹配精准化、选聘社会化、服务实效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思路进行选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指由市科技局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选派至企业、镇街、平台等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按组织方式可分为两类:个人科技特派员和团队科技特派员。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
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
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选派,以团队的形式,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由市科技局实施开展并负责后续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派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按照“政府搭台、主体选择、自愿参加”原则,将符合要求、专业对口、水平较高的科技特派员选派到企业、镇街、平台等,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精准性。
第六条 选派条件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
1.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高的职业素养。
2.热心基层科技服务工作,具有适应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备与服务领域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4.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志愿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工作。
5.身体健康,作风优良,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
1.由5名及以上专业结构合理的跨学科科技人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10人。
2.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3.团队首席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派驻单位
1.在海宁市内注册登记满1年、符合有关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且具有一定的科技应用或研发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2.镇街、平台。
3.村社(合作社)、科技或产业园区、家庭农场(大户)等。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需求征集:由市科技局面向辖区内企业、镇街、平台等征集科技需求,并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广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二)双向选择:供需双方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自愿组合,达成合作意向。
(三)组织选派:市科技局组织派驻单位和科技特派员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需明确派驻时间、职责任务、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人身保险保障等事项。签订协议后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进行统一选派。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工作职责
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提供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指导和服务、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宣传与科普、战略规划与创新创业、资源集聚与品牌培育等服务工作。
(一)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1.应围绕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关键难题与服务对象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产品研发。
2.应参与企业研发项目,鼓励联合派驻单位开展各级科技类项目申报。
3.可依托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资源,采取技术服务、联合开发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二)技术指导和服务
聚焦服务对象核心技术需求,通过远程咨询、现场指导等方式解决技术难题,简化推广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三)人才引进与培养
开展人才引育工作,优化服务对象人才结构;通过现场授课、网络公开课等简洁形式,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升基层技术人员能力。
(四)政策宣传与科普
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讲解读;结合产业需求,针对性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科普宣传。
(五)战略规划与创新创业
开展调研,协助地方完善科技支撑相关发展战略规划;可通过技术入股等形式带动基层创新创业,协助对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
(六)资源集聚与品牌培育
整合配置创新科技资源,协助建设各类科技服务与转化平台;提供品牌创建咨询辅导、培育推广等基础服务。
第十条 工作纪律
科技特派员入驻期间,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到“四不”,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年限
科技特派员每3年集中选派一批次,选派服务期内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增派。
第四章 管理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特派员选派、日常管理、学习培训、评价奖励等工作。
派出单位应支持科技人员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协助开展选派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总结。对照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认真总结派遣期间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我评价。
(二)开展评议。由所驻单位及镇街、平台根据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表现、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对科技特派员提出评议意见。
(三)综合审定。由市科技局进行综合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公布结果。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评定等次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排名前30%的为优秀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科技特派员选派的重要参考。评价结果优秀的,在下一轮科技特派员轮换选派中优先留任续聘;对连续2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可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在海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由科技特派员依托派驻单位或依托派驻单位协同派出单位等联合申报科技特派员专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的立项、管理、经费使用监督及验收工作,依据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6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海宁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综合评价表
2.海宁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登记表
附件1
海宁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综合评价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具体内容 | 标准分 | 自评分 | 派驻单位评分 | 镇街平台评分 | 市科技局评分 |
1 | 综合表现 评分 (40分) | 考勤情况,每月不少于5天 | 10 | ||||
2 | 派驻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满意度 | 10 | |||||
3 | 所驻镇街、平台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满意度 | 10 | |||||
4 | 积极完成市科学技术局和所驻点布置的各项任务 | 10 | |||||
5 | 科技服务工作情况(50分) | 参与企业研发项目 | 20 | ||||
6 | 开展科技培训工作 | 10 | |||||
7 | 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 10 | |||||
8 | 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生产工艺 | 10 | |||||
9 | 典型经验晾晒情况(10分) | 在“潮城科技”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科技特派员典型工作经验,每条计5分。 | 10 | ||||
总分(100分) | |||||||
附件2
海宁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现任职务 | |||
所驻镇街/平台 | 本年度服务天数 | ||||
个 人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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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单位: 填表日期:
个 人 总 结
| (不够可另附页) |
派驻单位意见 | |
镇街、平台考核意见 | |
市级考核 评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