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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16747598226/2025-9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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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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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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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宁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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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18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拆除无主违法建筑决定的公告
经查明,位于海宁市钱江西路375号(温州大厦)七层楼面的8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3号546.67平方米,5号176平方米,7号75.9平方米,8号480.36平方米,9号75.9平方米,11号406.2平方米,12号16.91平方米,13号136.92平方米,共计1914.86平方米,详见照片及位置图),系海宁金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底建设,该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1日注销。经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8处建筑物(构筑物)均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经本机关委托,浙江弘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8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经评估结论为上述8处建筑物(构筑物)在做好相应支撑防护的前提下可进行拆除处理。
根据《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二)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违法建筑的建设个人已经死亡的;”的规定,认定上述8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属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
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及《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或有关镇人民政府在市级以上公开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违法主体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04月03日在该8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的海宁市钱江西路375号(温州大厦)现场及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公告期满无相关主体主张权利。
现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及《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述8处被认定为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如不服本机关对上述8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结论及其拆除决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连、钟其伟;联系电话:0573-89268006;
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附:照片16张,建筑物平面位置示意图1张。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