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481738423165D/2026-9507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6-06-04

  • 发布机构:

    海宁市商务局

  •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关于对修改《海宁市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4 10:57 来源:海宁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对原《海宁市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政策》(〔202425号)进行修改并废止。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一)购销奖励。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开展网络“B2C”销售,对年销售农产品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64日至2026612日。相关意见请反馈至海宁市商务局(市粮食物资局)粮食管理科处。

联系人:张浩哲,联系方式:0573-87291009

附件:《海宁市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64

 

 

 

 

 

 

 


附件

海宁市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发〔2018〕15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市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掌握粮源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资金来源

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拨付的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部分组成,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粮食企业的补助。

二、扶持对象范围

海宁市范围内,财务核算健全、持续经营的粮食加工、贸易和转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技术提升、品牌创建等方面进行扶持。

三、扶持内容

()产销合作奖补

1.鼓励我市粮食企业“走出去”与省外粮食主产区政府或企业建立稳固的产销合作关系,建立省外粮食生产、收购、加工粮源基地,并将粮食运回我市加工、销售。按500公斤/亩计算,折合面积1万亩(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万亩1万元补助;每个企业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产销合作展销交易会。对参加由市政府或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及以上的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参展企业每次1万元以内的补助;其中参加农产品评奖活动并获奖的企业,再给予0.5万元以内的奖励。

()技术改造奖补

3.鼓励粮食加工技改实行标准化生产。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鼓励我市粮食企业优化加工工艺,提升节粮减损技术。对开发食用粮食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企业累计新增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以2021年末拥有量为基准),每新增10件奖励10万元。

()品牌培育奖补

5.鼓励我市粮食企业积极参与优质粮食工程,实施“五优联动”打造优质粮食品牌。对新获得嘉兴市级、省级农业、农产品品牌(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

)应急保障奖补

6.对纳入我市应急保障体系,并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应急保障协议的企业(单位),给予补贴。其中每个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保障中心)1.2万元/年;每个应急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0.15万元/年;应急监测单位0.1万元/年。

四、申报要求

每一公历年为一奖补周期,当年完成事项原则上于10月底前,对跨年事项原则上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并开展奖补。

同一企业及相关主体的同一项目凡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

凡符合奖补范围和条件的粮食企业主体,应于申报期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奖补。且需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核查。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操作细则(详见附件)。

、评审公示

市粮食物资局先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涉及的专项审计经费在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审核。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补对象,在“海宁市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对企业主体申报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补资金资格,已发放的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并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涉及违法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置,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4XX日起施行,奖励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本相关政策与市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海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海粮〔202425)同时废止。

 

附件:海宁市粮食产业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申请操作细 

 

 

海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6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