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07]8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食堂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卫明电[2007]208号)精神,结合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力度,规范管理,特别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堂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作为集体用餐单位,是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重点。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关系到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通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建筑工地等单位集体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整治,达到以下工作目标:到年底前,单位食堂100%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100%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台帐;对单位食堂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率达100%。单位食堂必须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上墙,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掌握基本食品卫生知识,操作行为规范;食堂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10月23日至10月30日)
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部署整治工作;摸清各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及食堂供餐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整治阶段(10月31日至11月20日)
整治阶段以单位自查自纠为主,卫生行政等部门上门监督、指导相结合。全面按照《浙江省单位食堂卫生许可条件》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达到条件的,办理卫生许可证,实施规范化管理。
(三)清理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管理措施,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公开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作出相应承诺。
(四)巩固规范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该阶段主要任务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健全“三同时”工作,食堂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列入“三同时”管理范畴;规范日常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各类安全卫生隐患;把好采购食品安全关,防止违禁物品及不合格食品流入食堂消费环节。
三、职责分工
单位食堂涉及面广,各单位要自觉行动起来,按照“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一)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做好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监督检查、落实整治任务等工作。要负责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单位食堂要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落实职工中外来民工一日三餐餐饮,防止因无从解决早、晚餐问题而在流动摊点处购买食物的现象,杜绝安全隐患。
(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单位食堂安全卫生检查,掌握系统内各单位的职工用餐情况,督促各单位落实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食堂厨房硬件投入,加强规范化管理,及时向卫生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食堂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各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情况,及时将食堂卫生许可条件告知各办证对象、明确办证要求及卫生管理工作要求,加强现场整改指导。
(四)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加强无证无照及街头食品摊点管理,及时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避免街头食品摊点出现不安全食品造成不良后果。
(五)农经、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种植、养殖、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内的食品质量监管,防止源头违禁物品及不安全食品流入消费环节。
(六)发改局要强化“三同时”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新改扩建项目的,要将食堂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列入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食堂经营,确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卫生。
(八)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为无证或量化分级管理属D、C级的学校创造食堂条件,不断提高整体食品卫生水平。
(九)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整治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报道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努力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严肃的、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要进一步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体系,确保整治措施到位。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配合,齐心协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督查推进,确保落实。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指导整治工作开展。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改进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同时于12月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单位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各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浙江省单位食堂卫生许可条件
浙江省单位食堂卫生许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除学校、幼托机构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为内部职工供餐的单位食堂。
2 选址
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3 工艺布局
3.1食品处理区(包括食品仓库/区、粗加工间/区、切配区、烹调间/区、备餐间/区、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区等),必须均位于室内,面积应与供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供餐人数在30人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15m2;供餐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人均增加0.2m2;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食品处理区面积应大于35m2。
3.2食品处理区的布局应遵循由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的原则,供餐人数在3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食品库房,供餐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以设置在厨房内相对区域,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售菜专间和餐用具清洗消毒专间。
4 卫生设施
4.1地面、墙壁与顶面卫生要求
4.1.1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加贴防滑地砖,墙壁加贴浅色瓷砖,高度2米以上,顶面平整。
4.1.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场所地面排水坡度,大型食堂应设排水明沟,沟面设隔栅面板,排水沟出口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4.2设备与工用具卫生要求
4.2.1冷藏设施:配置足够数量的冷藏设施,大型食堂冷藏设施内生食品、半成品、成品要分柜/类冷藏,并有明显标志。
4.2.2食品操作台采用不锈钢或大理石、瓷砖贴面,不得使用木质操作台或货架。
4.3功能间/区卫生要求
4.3.1粗加工间/区:设置蔬菜、肉类、水产专用清洗池,并有明显功能标志,设可以密闭的垃圾存放容器。
4.3.2切配间/区:配置适应的操作台,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
4.3.3烹调间/区:有相应数量的餐用具保洁设施,有排烟、排气装置。
4.3.4饭菜出售间/区: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餐具保洁设施,设可开合的售菜窗;供餐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提倡设置独立隔间,不设独立隔间的必须在厨房与售菜场所的墙壁上设置可开合的售菜窗。
4.3.5餐用具清洗消毒间/区:应有足够数量的清洗水池,有足够容量的消毒设备和餐具保洁设施。
4.3.6在适当位置设置低位清洁水池。
4.4库房卫生要求 :有货架或垫架。
4.5更衣间卫生要求:设置与从业人员相适应的更衣间或/柜。
4.6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食品处理区、库房等与外界相通的门、窗、排气口均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金属网罩等。
4.7加工用水卫生要求:使用自来水。
5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5.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2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浅色工作服。
6 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6.1卫生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6.2规章制度:建立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台帐,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等。
6.3规章制度应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