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浙劳社监〔2007〕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企业的构建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推进我市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1、基本原则。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明确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2、目标任务。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是“还旧欠,防新欠”;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产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行为。应发工资是指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计算的职工劳动报酬。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须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二、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海宁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三产服务与粮食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市供销总社、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其他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协调机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2、明确工作职责。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分解目标任务,建立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因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特别是经营者去向不明或资不抵债欠薪引发的群体上访,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合力调处;研究分析解决欠薪问题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指导;切实做好劳动监察执法与劳动仲裁工作,依法规范劳动用工与工资支付行为;认真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市人民法院负责对劳动者提起的欠薪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立案审理;对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应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优先执行措施,依法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负责监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工资性集体协商合同)制度;指导基层工会监督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协同劳动、经贸依法及时调处欠薪等劳动争议。
市经贸局负责对企业工资支付及拖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督促企业制订实施工资清欠计划,落实解决历史欠薪和预防欠薪的目标责任;考核“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兑现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等方面对欠薪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协同劳动、工会依法及时调处欠薪等劳动争议。
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对恶意欠薪逃匿等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业主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市监察局应依据《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负责对各行政机关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清欠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做好劳动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为生活困难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工资清欠协议及时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人民银行,要从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出发,在企业资产变现、国有土地收储转让、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方面,为切实解决企业欠薪问题提供保证与监督。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我市建筑领域在建工程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经营者解决历史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依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查处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案件,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缴纳欠薪保证金制度,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负责对交通、水利在建工程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协调与指导;严格执行交通、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落实经营者解决历史欠薪和预防欠薪的目标责任制;依法规范交通、水利建设工程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对承包人在建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工资拖欠行为进行妥善处理。
市三产服务与粮食局负责三产服务行业与粮食系统的职工工资清欠工作,建立完善清理欠薪与预防欠薪机制。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工作,加强对经营者或业主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对审核企业关闭注销营业执照时,应严把职工工资清算支付关,并及时为劳动仲裁部门调处欠薪等劳动争议免费提供争议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决所属用人单位的工资拖欠问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责任人与工作职责,把工资清欠与预防欠薪工作落实到位。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都要建立相应的欠薪监控机制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并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化解、调处矛盾的能力,尽快形成以“网络管理、责任到人、用人单位一户一卡”的工资支付动态监管制度,落实推进解决企业欠薪和预防欠薪的目标责任,把切实解决所辖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欠薪问题作为党委、政府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集中力量,采取措施,着力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1、组织开展企业拖欠工资专项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在11月底前组织企业开展欠薪问题的专项自查、重点抽查,全面掌握企业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于12月底前按时足额支付欠发的工资。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欠薪高发地区、高发行业,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装饰装潢、交通、水利施工企业,服装、鞋帽、玩具、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服务类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对劳动保障信用不高、有过欠薪记录的企业,要重点加强监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的同时,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认真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确有工资拖欠行为的,要责令企业限期补发;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2、分类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生产经营已经转为正常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具体清欠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生产经营仍处于困难阶段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企业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方式使其退出市场,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3、加强对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工资拖欠数额大、涉及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督促企业解决工资拖欠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及时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提高快速处理能力。要充分发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保障功能,努力保障被拖欠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救济。对拖欠工资逃匿人员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触犯刑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一要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自觉履行劳动合同意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要积极推广实施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努力建立农民工直接保管记工记录的无忧打工机制。二要建立企业欠薪报告监控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对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定期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三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装饰装潢、交通施工企业、租赁经营场地企业和已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镇(街道)和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水利、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要求,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专项用于该企业偿付拖欠的工资。四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财政建立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一定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并按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五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情况记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要适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对欠薪逃匿企业和欠薪数额较大的企业,及时记入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六要强化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发生工资拖欠且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七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人员,严肃查处所辖范围内的企业欠薪行为,聘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建立完善企业欠薪动态监管预警机制。八要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职能部门都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