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一些地方“三合一”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加快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高发势头,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海宁的实际,现就我市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海宁”和“和谐海宁”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08年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是在现有厂房、仓库中设有员工宿舍或在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是硖石街道、海昌街道、海洲街道、许村镇等“三合一”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其余各镇、街道及开发区要根据本区域“三合一”情况开展整治工作。 (三)整治的重点是纺织(家纺、经编、袜业)、服装(皮革制衣)、电珠灯泡、小化工、商场、市场等火灾隐患突出的行业和区域。 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坚持“总体铲除、疏堵并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采取措施,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场所中搬离出来,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 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进行就地改造。一是通过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二是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简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局部自动喷水应用系统。三是加强火源管理,对企业员工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对区域性、集中成片的“三合一”场所,一是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通过建设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引导企业生产活动向工业园区或标准厂集中。二是建设员工公寓或利用现在建筑改造成员工宿舍,统一安排企业员工住宿,走“生产进园区、生活进社区”之路。 要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存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问题,要强化法律手段、严格法律责任。一是责令期限期整改,组织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停产停业整顿,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必须停产停业。三是依法实施关闭,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用于从事生产、储存活动,坚决给予关闭。四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要通过开展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严密监控,坚决防止“三合一”问题反弹,杜绝火灾事故源。 (二)加强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城管、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要定期研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并组织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健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市安监局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合一”场所,相关发证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三合一”问题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发改、经贸、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城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从严把关,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市政工程、居民生活小区等建设中,消防设施配套建设要与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要督促一定规模的企业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对涉及易产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相关事项的审批,要加强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快“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区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7年10月开始,到2008年12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可操作的整治工作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并将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三合一”场所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制订详细的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业主负责人会议进行教育动员部署,各镇的动员部署工作要在11月15日前完成,整治工作方案于11月15日前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各镇、街道及开发区要对“三合一”场所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排查计划,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治责任。排查期间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若干检查组,一家一家地排查,做到不漏一家。对被排查过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表》(附件3)。排查人员要按照“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标准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如实填报安全隐患及整改要求,并签字,落实检查责任。同样,被查单位负责人或业主也必须在《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表》在签字确认,明确整改责任,排查工作到12月30日前结束。 (三)集中整改。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将排查与整改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边排查边整改边验收,整改一户,验收一户,确保整治工作进度。即凡能立即整改的单位和业主,要督促他们立即予以整改;凡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组织验收;对无法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实施“关、停、搬”措施。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督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帮助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在集中整改阶段,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还将成立整改指导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整个集中整治工作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消除“三合一”现象。 (四)复查验收。整改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加强对“三合一”场所整治期间的组织协调。同时为切实抓好此次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组成整改工作指导组,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与市整治办公室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三)强化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者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抓好整治并按期上报相关材料,材料上报必须有主要领导签字,对此次“三合一”整治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或在整治过程中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的,将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工作职责为: 1、“三合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主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2、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召开会议、牵头派出所、安监站、专职消防队、工商所、城管中队(办)、国土资源所、供电所等部门成立若干检查组、验收组开展排查、跟踪督促整改,组织验收等工作;在综合整治时期,向市整治办每月上报整治工作专报及《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汇总表》(附件4);落实专人建立整治工作专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和发挥监管职能,综合执法,认真督促落实指导、检查、复查等整治工作。 (1)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海宁实际研究制定“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听取整治办有关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难点问题;指导全市面上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 (2)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整治工作的业务培训;参与、指导和督促各阶段整治工作;关注各部门、各单位整治工作的进度;掌握整治工作的难点问题,每月公布全市整治工作进度,编报整治工作简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 (3)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查处消防违法案件。 (4)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大安全理念,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深入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各镇安监站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主力军作用,开展“三合一”场所的全面排查和整治,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5)规划建设局要按有关规定,把消防建设标准列入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内容,加快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改造,通过增设消火栓、改造管网等形式提升城镇消防自救的能力。 (6)城管局要对违章搭建的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7)工商局要对已投入使用,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整治中发现的无证照经验的依法予以取缔。 (8)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查处,配合其他部门抓好整治。 (9)供电局负责对综合治理对象安全用电的管理,主要对其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器线路的规范架设等方面开展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采取强制措施。 (10)发改、经贸局要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源头控管,严格项目审批,把消防标准列入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内容,真正落实“三同时”制度。 (四)广泛宣传。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冬季防火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整治办将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整治工作开展做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五)注重结合。本次“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要与全市正在开展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金三角”区域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抓好小企业、小作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有机结合起来,整合政府所有的监管资源,强化综合执法的力度,务求取得好的成效,使我市的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 附件:1、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名单 2、公安部生产与住宿合用场所标准 3、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排查表 4、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汇总表
附件: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名单.doc 附件: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排查表.doc 附件:公安部生产与住宿合用场所标准.doc 附件:海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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