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海宁市中心城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意见》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海宁市中心城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完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根据《海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实施方案》中有关“有序推进中心城区用煤企业的搬迁,宾馆、酒店、浴室、学校等三产服务业和单位的燃煤、燃油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的要求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07〕60号)精神,决定在中心城区淘汰使用燃煤、燃油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
一、实施原则
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中心城市逐步淘汰使用燃煤、燃油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替换,有效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范围
淘汰使用燃煤、燃油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控制区域为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城区。
近期实施范围为中心城区:东起环东路,南至环南三路,西至环西二路,北至沪杭铁路线并沿南北大道往北至由拳路、再往东至东山大桥、沿长山河至环东路。
三、主要措施
1、按照市场化、企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和燃气公司分别适当给予奖励补助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经营户和单位自觉使用管道天然气。
2、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要求,加快对中心城区内使用2吨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包括导热油炉)的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原则上2010年12月底前搬迁完毕,否则必须全部采用管道天然气替代。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内使用的2吨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包括导热油炉)强制淘汰,实施天然气替代,2009年12月底前完成管道天然气替代工作。
3、重点加快中心城区宾馆、酒店、浴室、学校等三产服务业和单位的燃煤、燃油锅炉的天然气替代改造,2008年12月底前完成管道天然气的替代工作。
4、中心城区新建的酒店宾馆、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锅炉必须使用管道天然气,食堂炉灶应优先使用管道天然气。
5、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锅炉、炉窑、炉灶、茶水炉等。
6、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的污染防治和减排要求,对中心城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作出提前完成任务的限期决定,具体名单和期限由环保部门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奖励补助与优惠
1、实施天然气替代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凡改造或停用的锅炉(包括导热油炉)折合小于1蒸吨/小时的奖励补助金额1万元,1(含)—2蒸吨/小时的奖励补助金额2万元,2(含)—4蒸吨/小时的奖励补助金额3万元,4(含)—6蒸吨/小时的奖励补助金额4万元,6(含)—10蒸吨/小时的奖励补助金额6万元,10(含)蒸吨/小时以上的奖励补助金额10万元。
2、实施补助时一律按改造前原有的锅炉吨位进行补助。
3、凡是实施燃煤、燃油锅炉改造使用天然气的企事业单位,燃气公司免收燃气配套建设费。
四、其它
有条件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镇(街道)、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凡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锅炉、导热油炉、炉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