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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07-41043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07-08-31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07〕76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07-08-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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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发〔2006〕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7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实施办法。
  上述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建造厂房及工业生产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具体包括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
  因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需补办出让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村级留地安置建设用地的,可按协议公示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成立由国土、监察、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环保、外经贸、市招投标办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问题,集体讨论确定相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每年上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后,会同发改、经贸、外经贸、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将本年度供地数量分解落实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负责做好农用地转用相关材料收集组织、征迁等出让前期工作;负责土地交付工作和组织开展工业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工作。工业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的相关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会同经贸、外经贸等部门编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经贸部门会同发改、外经贸等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制定工业建设项目产业准入政策;制定具体工业用地地块出让方案中的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标准和特殊地块产业筛选意见等出让条件。
  外经贸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
  监察、建设、环保、市招标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工业用地年度供地计划,将工业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编制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报经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用地单位预申请,同一地块可同时接受多家用地单位的用地预申请。
  (二)申请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根据用地预申请受理情况,携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要求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
  1、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求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及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供地计划;
  2、有意受让单位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无意向者不必提供,有二个以上的分别填写);
  3、规划设计条件书;
  4、供地红线图及勘测报告或面积量算表;
  5、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预评价文件;
  6、产业定位要求(经贸部门提供);
  7、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清障交地承诺书;
  8、其它要求说明的材料。
  (三)委托地价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
  (四)编制出让文件。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建设及其它部门的要求,确定供地方式,编制公开出让方案,确定出让底价,明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和建设要求等,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应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天。
  (六)接受报名和资格审查。有意竞买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交纳保证金。接受报名的同时,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应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七)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要求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成交后签发《成交通知书》,公布成交结果。
  (八)办理相关手续。竞得人应在取得《成交通知书》二个月内,凭《成交通知书》等资料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项目备案(核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境评估等有关报批工作,市相关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报批。办理相关手续最长期限一般为自取得《成交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涉及报省审批为自取得《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九个月,涉及报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的为自取得《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一年。
  (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相关报批手续办结后一个月内,用地者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
  竞得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办理企业登记、项目备案(核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境评估等有关报批手续而延误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相关报批手续办结后一个月内不按时签订出让合同的,国土部门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十)依法申报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地价。
  第十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土地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有关职能部门须按各自职责范围,督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要求利用土地。
  市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供地后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管理,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
  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年度竣工的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土地和房产登记部门凭复核验收结果受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相关人员泄露标底、保留价、竞买人情况及报价等涉密内容的,应承担相应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如遇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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