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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07-4102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07-08-0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07〕187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07-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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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精神病患者治疗经费,使急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能得到及时治疗,消除患者亲属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对象:本市常住户口中无固定职业、无配偶和直系亲属(指子女和父母)依靠、无经济来源、无生产劳动能力的社会救济对象(简称“四无”对象),和虽有配偶和直系亲属,但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发作必须在本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和经批准必须转往外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者。
  二、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办法:入住本市精神病医院,病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床位费、医疗费等由市、镇(街道)和村委会三级负担。具体负担办法:住院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50%,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担50%,镇、村具体负担比例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村负担部分由镇(街道)统一收取后向医疗机构结算。市财政负担的50%住院费,由市残联负责承办。
  经批准必须转往外地精神病院治疗者,病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床位费、医疗费等由市、镇(街道)、村委会和个人负担。具体负担办法:住院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的基础上,在嘉兴市级医院住院的自负10%,嘉兴市级医院以上的自负15%,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50%,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担50%,镇、村具体负担比例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市财政负担的50%住院费,由市残联负责承办。
  三、分级负担审批程序:病人住院前必须由监护人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填写《海宁市困难精神病人住院申请表》,送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残联审核,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再上报市残联审批。批准后由监护人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批准的申请表陪同病人一起送市精神病院,经医生审核无误方可住院。突发性、紧急性精神病人可先送入精神病医院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审批手续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精神病患者一般住院疗程不超过70天,每人每天住院标准不超过100元。重症病人经临床医生确认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必须由监护人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住院手续,否则住院费用自理或由护送单位负责。
  四、经批准住院的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经临床医生诊断可以出院的,其监护人应及时接回;“四无”对象的精神病患者,经医院确认可以出院的,由原护送单位负责接回。超期住院的费用自理或由护送单位负责。
  五、患有精神病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患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精神病发作确需住院治疗的,由其家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各镇(街道)按照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住院费用按照市困难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意见执行。
  流浪乞讨人员中危急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和费用负担参照《海宁市困难群众帮扶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宁市特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分级负担实施意见》(海政发〔1999〕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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