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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07-41052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07-09-18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07〕212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07-09-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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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金三角区域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海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金三角”区域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金三角”区域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十七大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彻底根除重点区域火灾隐患,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金三角”区域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宗旨,以消除火灾隐患、迎接十七大、创造安全环境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标本兼治,全面实施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坚决消除“金三角”区域的重大火灾隐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彻底根除“金三角”区域“三合一”场所,杜绝“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全面改善“金三角”区域的消防安全状况。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金三角”区域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许煜威副市长任组长,朱海平(海昌街道办事处)、蒋执安(市府办)、孙田丰(公安局)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监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广播电视台、海宁日报社、信访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昌街道办事处,海昌街道副主任徐立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消防大队大队长周水棋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分动员部署、调查摸底、督促整改、复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具体为: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20日前)。组织召开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协调、部署,制订出台《海宁市“金三角”区域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并下发集中整治工作《通告》及整治标准;同时海昌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金三角”区域产权业主、企业业主或法人代表“两个动员会”,对实施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利用宣传车、横幅标语等扩大集中整治工作氛围;广电、报社开辟专题、专栏,加大对集中整治工作的法律、政策和集中整治工作的报道力度,营造强力的舆论声势。
  第二阶段:摸底检查阶段(10月15日前)。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同时,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检查组,对“金三角”区域内企业和场所逐一进行排摸,摸清底数,掌握火灾隐患总量,并认真登记造册,同时各职能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整改通知书。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检查组:
  组 长:徐立明
  成 员:安监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治安大队、消防大队、海昌派出所各1人。
  摸底区域:海宁市皮件皮毛市场、海宁市黑豹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申能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检查组:
  组 长:沈群明
  成 员:安监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治安大队、消防大队、海昌派出所各1人。
  摸底区域:海宁国际毛皮城、海宁市皮革服装广场、海宁市双山综合加工用房
  第三阶段:督促整改阶段(10月30日前)。对调查摸底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督促整改,海昌街道办事处与被检查单位逐一签订整改责任书。检查组定期对业主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整改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对策。
  第四阶段:复查验收阶段(11月5日前)。由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照《海宁市“金三角”区域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标准》,对“金三角”区域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协调、指挥和监督,督促检查组开展工作,并负责对整治结果进行督查验收。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汇总工作情况并报市领导。
  2、市府办:牵头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3、海昌街道办事处:负责“金三角”区域集中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集中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动员、排摸调查、综合统计和其他工作。
  4、公安局(治安、消防、派出所):负责对“金三角”区域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依法组织对该区域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对集中整治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作出处理,确保集中整治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5、安监局:负责对集中整治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依法进行处理。
  6、工商局:负责对依法实施关闭的企业,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无证照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集中整治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行为实施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供电局:负责对集中整治企业安全用电、用电管理,以及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器线路的规范辅设等方面开展督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消防隐患严重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9、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企业违章建筑、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0、城管局:负责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违章建筑物依法进行拆除。
  11、广电、报社:开设专题专栏做好集中整治过程中的动态宣传报道工作,宣传生产和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的追踪报道。
  12、信访局:负责集中整治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做好解释教育工作,化解矛盾。

  附件:1、“金三角”区域个私企业排查摸底情况统计表
     2.集中整治火灾隐患排查登记表
     3.“三合一”企业和家庭作坊复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金三角”区域个私企业排查摸底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金三角”集中整治火灾隐患登记表.doc
附件:“金三角”区域个私企业隐患复查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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