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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2/2008-04438 发文机关:市劳动保障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08-05-04 00:00
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责任科室: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所属栏目:其他服务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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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办事指南
 参保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亡故或外来工回原籍就业的,应到社保中心按以下办法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1)职工因故身亡而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或材料:a职工死亡证明、b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c职工的医保IC卡、d死亡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e填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见附表十三)等,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退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外来工回原籍而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或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现金支付给本人。外来参保人员在经办时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或材料:a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b职工的医保IC卡、c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的有关证明; d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联系函、f填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等,经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退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余额或将社保关系、养老和医保个人帐户转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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