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争议适用),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连续侵权的,时效期间自连续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时效期间内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其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法律规定。 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条件: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申请仲裁符合时效期间的规定; (四)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本委管辖范围。 四、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与证据: (一)申请人是职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供所在单位公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工商部门查询的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供所在单位公函);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