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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60/2010-14020 发文机关: 经发区管委会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0-01-12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开发委〔2010〕17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0-0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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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本委委派至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相关问题的意见
 

委属各部门、分局:
    为加快推进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开发建设,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本委决定委派部分工作人员到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开展工作,并对委派人员工作职责、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职务职级等作如下明确:
    一、关于工作职责。担任“合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副总经理以上高层管理职务的本委工作人员,除承担“合资公司”规定的相应权利义务外,应同时履行好本委原有岗位职务和相应工作职责。担任“合资公司”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工作人员的本委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其在本委原相关岗位职务和相应工作职责。
    二、关于人事关系。委派至“合资公司”的本委工作人员,原身份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编制的,其人事关系仍由本委管理;原身份属企业性质的(包括本委下属投资公司、总公司、物业公司),原则上其人事关系仍保持不变,但如果本人要求转至“合资公司”的,由其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本委同意、“合资公司”确认后可终止与本委原下属相关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关系不转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仍按本委现行规定执行,其在“合资公司”中取得的工资福利奖金由“合资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统一结算至管委会,并由管委会统一管理和支配。人事关系转至“合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合资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务级别。凡委派至“合资公司”担任部门正职、副职的本委工作人员(限机关、事业、投资公司编制),其职务级别及待遇参照本委中层正职、副职管理,其中,新提拔任用人员在试用期间(6个月)仍按原职务级别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认定(具体考核认定办法由本委和“合资公司”双方协商另定)。凡委派至“合资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本委其他性质工作人员,其职务级别按“合资公司”相关规定认定和执行。

                                

                      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Ο一Ο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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