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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0/2010-43394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0-03-02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法宣办〔2010〕2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0-03-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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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五五”普法和司法行政公益广告语、宣传词有奖征集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全面深化“法治海宁”建设,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切实发挥公益广告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和提升司法行政形象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法治文化特色,经研究决定,向全社会开展“五五”普法和司法行政公益广告语、宣传词有奖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扎实推进“法律七进”活动,积极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成效,努力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宣传主题

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重点宣传“五五”普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观念、新论断、新要求;突出宣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律师公证、司法所建设等司法行政事业的服务宗旨和先进理念。

三、内容要求

1.法制公益广告。寓意要深刻,用词要精炼,语言要自然,力求让人过目不忘,具有较强的宣传效果。每条一般不超过30字。

2.法制楹联、格言。语言要精美简练、对称工整、深刻动人、发人深省,具有较强的劝诫和教育意义。

3.服务宗旨和形象宣传词。充分体现法治内涵和服务意识,兼顾各部门法治实践的有效措施、经验和成效。每条一般不超过20个字。

每条法制公益广告语尽量围绕一个方面进行宣传,使受众既能获得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又能了解依法维权渠道。所编撰的法制公益广告、法制楹联、格言和宣传词应为自创作品,不得抄袭。

四、方法步骤

本次活动共分组织动员、推荐上报和评审公布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3月5日至3月10日)。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把这次公益广告语、宣传词征集活动作为“五五”普法宣传再动员、再学习的过程,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广告制作部门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公益广告征集活动。要充分利用普法网站和各部门网站开展宣传,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促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二阶段:推荐上报(3月11日至4月25日)。各地各部门将征集到的创作作品择优推荐到市普法办,同时紫薇说法网和市镇两级普法网站也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作品(海宁市区域外也可参加这项活动)。

第三阶段:评审公布(4月26日至5月15日)。5月份全省法治宣传月期间,市普法办将组织专家评委对征集作品进行评选。奖项共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1000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5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各200元)和鼓励奖若干名(奖品为海宁产精美纪念品1份),一、二、三等奖作者与作品名称在海宁日报“紫薇说法”专版和相关普法网站刊登。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法制宣传公益广告征集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2.选送作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充分体现法治内涵,传播法治理念。作品主体不能出现商业性广告语或任何外部链接。

3.选送单位及个人可以多次投稿,数量不限。作品应为作者原创,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因作品侵犯他人权利而引起的纠纷、诉讼,由参赛者负责。

4.报送作品应注明作品类别、准确填写作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5.活动主办方对报送来的作品拥有发表权和出版权,主办方出于公益宣传目的,在电台、电视台、网络电视、网站、法制公益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媒体使用获奖作品不再支付稿费。

本次征集评选活动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5日,以收到稿件时间为准。

海宁市普法办联系电话:0573-87288963、87288964

87288951(传真)

联系人:肖江华 李枫宇

投稿电子邮箱:hnspfb@163.com

投稿邮寄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行政中心5号楼三楼司法局宣教科

 

海宁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宁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法制宣传  公益广告 征集  通知

抄送:嘉兴市法宣办、嘉兴市司法局,市委“法治海宁”办、市文联。

海宁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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