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58/2010-46130 发文机关:硖石街道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0-08-25 00:00
责任部门:硖石街道 责任科室:财务办
所属栏目:农村工作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关于转发《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农村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海财农〔2010〕246号《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海宁市财政局文件

 

 

海财农〔2010〕246号

 

 


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

财政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7]54号)和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0]6号)文件精神,现将《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海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按照《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7]54号)规定的程序筹资筹劳兴办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在于逐步建立以村民出资出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基础,财政奖补资金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捐助为补充的多元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筹补结合,群众受益、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级行政区域内的村级组织(包括城乡一体新社区)。

    第五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列入镇(街道)财政支农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道)今后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指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和社会力量捐助兴办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和田间机耕路修建;

    2.村内道路,包括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组之间,民居点之间的道路连接和硬化;

    3.村民饮水工程;

    4.以村民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村内环境卫生整治;

    5.村庄绿化亮化美化;

    6.村级(城乡一体新社区)事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和村民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建设;

    7.其他与村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

第八条 跨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原则上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来解决。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对已经列入其他财政支农奖补计划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予奖补;对不符合补助范围和程序或者超过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盲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也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分市、省两类,财政奖补资金以每村当年一事一议实际筹资额为计奖基数,其中:对列入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计划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按村级实际自筹资金1:1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总额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50%以内(财政奖补资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按50%);列入省级奖补计划的项目,市、镇(街道)财政按省补资金的1:1标准进行配套奖补,奖补总额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内。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办)牵头,市财政、农业等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审核把关,镇(街道)指导协调,村委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村为建设主体,按 “自下而上、先批后建、边建边补、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具体奖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申请,村级组织一事一议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申报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实施方案备案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的会议记录及农户签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预算表、落实自筹资金承诺书以及其它资料。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村上报的项目实施申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并报市综改办审核备案。

    3.各镇在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正式报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审核,市综改办组织财政、农经等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评审后,确定列入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

    4.市综改办在组织开展评审确定列入市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同时,择优选取部分项目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申请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建设任务和奖补计划。

    5.村委会(新社区)接到市综改办下达的项目实施批复后,及时组织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根据经批准的筹资筹劳实施方案,按照《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向所在村村民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及时将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企业)捐资等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存入村级集体资金账户。

    8.各镇(街道)要指导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村对项目实施招投标,督促村在签定项目承包合同书后,及时组织施工。 

    9.市综改办会同财政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和管护制度,以发挥项目设施的长期效用。

 

第四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努力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各整合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第十五条 市财政根据各村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以及工程建设情况,拨付奖补资金,为减轻基层负担,市财政可以按不超过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50%预拨项目启动资金,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村级集体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用开支,对一事一议项目结余资金要继续用于项目建后管护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项目验收情况等材料,各镇(街道)、村都要建档立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对发现采用造假、欺骗等手段编报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举债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外,两年内不再对其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九条 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跟踪问效,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奖补工作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监管,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地开展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防止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农村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嘉兴市财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