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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3-45616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11-15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3〕261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3-1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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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海宁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浙政办发〔2010〕159号),解决我市部分涉汞行业汞污染防治设施落后、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防治和环保管理水平,持续削减汞污染物排放量,促进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3〕18号)、《海宁市“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涉汞行业整治要求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淘汰一批、提升一批、搬迁一批”的思路集中开展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消除汞污染安全隐患。对一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汞污染严重且整治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实施关停淘汰;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整治标准进行整治提升,使其成为污染防治的标杆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但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规范发展。根据我市涉汞行业单一、区域较为集中的特点,明确电光源生产行业为此次汞污染整治的重点行业,其余涉汞行业参照电光源行业进行整治和验收。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努力,基本解决我市涉及汞生产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产业档次低、汞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最大限度替代汞试剂,消除汞污染安全隐患,我市废水、废气中汞排放总量在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具体目标:

  1.2013年10月底之前,在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查我市电光源生产企业,制定电光源生产行业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2013年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内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所有不符合《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具体见附件1)的电光源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治理。

  3.2014年6月底前,所有电光源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完成整治验收,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所有涉汞企业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三废”处置规范有效。2014年年底前我市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三)主要任务。

  1.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要求进行汞排放量替代,工业功能区以外不再新建涉汞企业。

  (2)整合集聚发展。2013年底前,工业功能区以外,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涉汞企业均要搬迁至工业功能区发展,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鼓励企业间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产品,原地改扩建、异地搬迁的项目,要根据企业及产品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支持和鼓励电光源生产企业集聚发展。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扶优汰劣”,保留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部分工业行业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和《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电光源产品中的汞含量应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照明光源》(HJ2518-2012)中的要求。

  (2)加快淘汰落后工艺。2013年年底前,全面取缔淘汰白炽灯、卤粉节能灯;淘汰手工注汞生产工艺;淘汰单位产值汞排放量大于2.11g/万元的电光源企业(汞排放量是指企业在生产和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中的汞含量总值)。逐步禁止使用液汞,2014年开始全面禁止使用液汞(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除外);禁止使用含铅玻璃(芯柱除外)和氢氟酸。

  (3)全面整治违法企业。发现无环评批文、未经“三同时”验收等环保合法手续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限期补办环评、验收等环保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依法予以关停。布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满足环评要求等涉汞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或关闭。

  3.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1)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优先发展含汞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如LED节能灯等;鼓励生产低汞(功率不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5mg,功率大于30W,汞含量小于2.5mg)和微汞(功率不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mg,功率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5mg)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鼓励使用圆排车、自动化注汞设备与工艺。新建企业全部使用固汞生产电光源产品。

  (2)推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把节约资源理念全面落实到生产全过程,推进实现生产清洁化、产业生态化、资源再生化、废物减量化。以节汞为重点,大力发展低汞、微汞技术及产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重点汞排放源企业应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强化污染防治。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汞、烧尖、排气、烧汞等有含汞废气产生的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收集的废气先经滤油器除油,再通过载硫活性炭或者载银活性炭吸附塔吸附后通过15m以上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时、定期维护废气收集管网,更换废气处理装置中的活性炭;更换后的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废处置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更换活性炭时,更换人员必须穿长袖工作服并佩戴活性炭口罩、防护手套,装入密封桶内,储存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注汞车间应控制低温工作环境,其地面、墙面装修光滑平整少缝隙。车间内主要污染物的控制浓度执行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相关标准要求,其中汞蒸气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0.04(0.02*)mg/m3。(注:*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2)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含荧光粉废灯管、含汞固废应分类收集。企业含汞固废必须无害化处置,鼓励建设集中统一处置设施。含汞废灯管、废玻璃推荐采用“粉碎-蒸馏”汞回收处理技术。

  一般固废、含汞固废应分类收集,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一般固体废物,建立台账,处置方式报环保部门备案;车间所有含汞固废产生的地方必须放置固废收集容器,含汞固废单独存放在密封容器内,不得与其他废料混放,放满的废料容器集中放置在规定的场所;储存仓库和存储容器必须有规范标识,并落实防淋防渗防漏措施;危废储存仓库应设置独立、封闭的储存间,其废气要接入含汞废气处理系统,含汞危废的贮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收集后的含汞固废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装运回收,并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

  生产区下水道污泥、收集池沉渣以及废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要求进行贮存、处置,同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当地纳管要求。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深化废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完善收集管网,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工作。含汞废水需在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分质分流处理达标,汞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要求。含汞废水的处理宜采用还原法、硫化法、吸附法、混凝沉淀法、离子交换法等;其中偏碱性含汞废水可采用化学凝聚法或硫化物沉淀法处理;偏酸性的含汞废水可用金属还原法处理;高浓度含汞废水宜采用硫化物与铁盐、铝盐混凝剂进行共沉预处理;低浓度含汞废水、经化学沉淀后的含汞废水以及含有机汞的废水,宜用活性炭吸附法或离子交换法处理。

  5.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企业每个厂区只能设1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企业、环保部门应定期在含汞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对三废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活动进行监控,建立数据记录档案等,实现对含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有效控制,为环保设备维修、更新以及工艺改进等提供数据支持;重点汞排放源企业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污染物(汞)的能力;鼓励非重点汞排放源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企业应定期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汞含量检测。涉汞企业搬迁后原厂区应开展场地风险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土地用途进行土壤修复。

  (2)提高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有生产废水产生的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企业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急预案中应预估各种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包括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并对各类事故的污染程度进行合理预估和分级,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措施。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帐)。应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主要内容应包括:含汞原材料储存和出入库管理、注汞环节管理、排气环节管理、环保设施管理等。企业应根据全年生产计划制定汞原料采购计划,尽量避免长期存储,汞采购量及消耗量不得超过环评报告中的汞原材料消耗量。应建立汞平衡台帐,全程监管、定期抽检汞原料、产品与生产废料中汞的数量,避免汞的漏排,严防汞的非生产转移。

  (4)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含汞作业车间或场所应定期监测作业环境空气汞浓度,确保作业场所空气汞浓度满足车间空气中汞卫生标准。企业应对从事涉汞作业的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作业场所空气汞浓度和员工尿汞变化情况作为检验汞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及时寻找和发现汞释放和污染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防护。尿汞检测结果评价按照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汞的生物限值》(WS-T 256-2006)中规定的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进行。

  二、职责分工

  (一)镇(街道)、开发区职责。按照市行业整治提升方案,负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关闭工作;组织辖区企业开展整治提升工作,对完成整治的企业及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整治验收,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同时进一步排查电光源及其他涉汞行业企业,参照本方案进行整治和验收。

  (二)部门职责。

  市发改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市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淘汰相关产业及涉汞行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力;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配合做好污染整治验收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有效处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台账、完善的环境应急设施和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整治验收。

  市住建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选址符合规划要求。

  市卫生部门在职业卫生防护及职业病防治职能未划转安监部门前,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整治验收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在职业卫生防护及职业病防治职能划转本部门后,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治提升各项工作。

  (三)企业职责。

  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认真开展整治提升工作,要对照行业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逐条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拟采用的设备和技术,制定整改时间表,预测能够达到的效果等,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由海宁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对电光源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涉汞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实施整治方案,严格考核问责。整治实施方案确定各时间节点须完成关、停、并、转、迁的企业名单,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整治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镇、街道、开发区,市政府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市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各时间节点进行汇总通报。

  (三)强化部门联动,严格执法监管。实现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常态化,坚决打击涉汞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汞企业保持整治高压态势,对涉及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企业的媒体曝光力度,协调金融、电力、水务等部门(单位)对逾期未完成整治通过验收的企业采取停贷、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列入整治提升企业要落实专门资金,确保整治进度,实现提质发展。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三改一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坚决取缔、关闭无合法环保、国土、规划等手续的涉汞企业,对主动实施关停、搬迁、转产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五)突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市上下对涉汞行业整治工作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媒体对整治工作的跟踪报道,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环保义务巡防队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附件:1.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2.海宁市电光源企业整治任务表

     3.海宁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任务分解表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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