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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3-45569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3-15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3〕44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3-03-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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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的对象为观潮景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本细则所指的景区是指盐官观潮景区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奖励和补助包括:货币补偿奖励、产权调换奖励、签协搬迁奖励,特殊情况被征收人的补助。

  第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修以及围墙、阁楼、自行车库等附属物,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五条 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相关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房),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承租人不愿意按相关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购买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按政策购房前需先约定安置方式,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安置协议,待房屋腾空后,再办理购房手续。

  第六条 征收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改政策在搬迁期限内办妥补购全部产权的手续。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购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安置住房的产权份额仍按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原产权比例确定。征收其他仅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其补偿安置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同造成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最大一套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顶层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如该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购入,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原产权证记载面积部分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征收顶层带有阁楼(系设计建造时的原始阁楼)的住房,阁楼超过2.2米(含)以上的部分面积,按合法面积进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原按房改政策购房时,阁楼超过2.2米(含)部分建筑面积未买入的,在征收时该部分建筑面积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同一产权人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多本产权证的〈含直管公房〉,面积合并计算)不足45平方米(含),可享受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准,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底限保障。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以下奖励:

  (一)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下同)的30%给予奖励,再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

  (二)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5%给予奖励。工业及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20%给予奖励。奖励部分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发。

  (三)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分段累加)。评估总额50万元以下(含)部分,给予35%奖励;50—100万元(含)部分,给予30%奖励;100—150万元(含)部分,给予25%奖励;150—200万元(含)部分,给予20%奖励;200—250万元(含)部分,给予15%奖励;250万以上部分,给予10%奖励。

  第十条 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安置面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内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优惠500元结算;挑选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安置房的,安置面积基数每套可增加10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超过安置面积以上部分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选择外迁安置的,视安置地段差异,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只选择产权调换一套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住宅的,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再优惠1500元/㎡结算,剩余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再优惠800/㎡结算。

  (三)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住改非”房屋,一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内按安置房市场价85%结算,超过部分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二条 对在征收决定公布的搬迁期限到期前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含商业用房),设立签协、搬迁奖:

  (一)按期签协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20000元。

  (二)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提前20日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前10日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15000元,按期搬迁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10000元。

  具体奖励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区块的具体情况事先设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000元,室内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另行计算(详见附表)。

  非住宅商业用房小于60平方米(含),搬迁补偿费按1000元计算,大于60平方米部分按8元/平方米计算;工业用房和办公、仓储用房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及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收生产性企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以相关部门确认的该企业前二年年审报告利润和征收当年度季度或半年度利润平均值(以审计报告为准)确定,或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和所得税征收率推算年度净利润计算。

  经济损失补偿的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450元计算,合法建筑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

  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特殊情况被征收人实施补助。

  (一)持证困难家庭的补助

  被征收人经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已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之一的,其私有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不小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不大于6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同时,可享受下列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一套建筑面积小于55平方米(含)的住宅的,补助人民币30000元;如选择大于55平方米的住宅的,补助费以30000元为基准,安置房每增加1平方米,补助费减少2000元。

  (二)其他特殊情况被征收人的补助

  1.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被征收人或其配偶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享受补助:

  (1)持有劳动部门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达到1-4级的,可享受补助人民币20000元;达到5-10级的,可享受补助人民币10000元。

  (2)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达到1-2级,可享受补助人民币20000元;残疾等级达到3-4级,可享受补助人民币10000元。

  (3)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存在上述情况,一直生活在被征收人家中的,且户籍在本社区的,凭户口本或其他户籍证明可减半享受补助。

  同时符合(1)(2)(3)种情形的,按照最高等级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两年内(含本年度)接受市“送温暖”工程补助的,可享受补助人民币20000元;享受补助的需为海宁市实施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当年度及上一年度下发的《关于公布年度海宁市特困职工名单的通知》中的人员。

  3.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后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丧偶、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离婚并失业或夫妻双方失业并持有失业相关证件和社保中心出具的未参加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或双保双缴人员,可享受补助人民币20000元;夫妻双方一直以来未就业的,或一方失业另一方一直以来未就业,并持有失业相关证件和社保中心出具的未参加企业社会保险证明,可享受补助人民币10000元。

  4.被征收人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五保户的(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证书),可享受补助人民币20000元。

  5.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持海宁市级劳模证、嘉兴市级劳模证、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先进工作者证书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补助人民币10000元;持有烈属证、市级(海宁市)以上英模证、省级以上劳模证、离休干部(含离休职工)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补助人民币20000元。

  6.被征收人属于因公牺牲军(警)人遗属的,并持有因公牺牲军(警)遗属证明书的,可享受补助人民币20000元。被征收人属于病故军人遗属的,并持有病故军人遗属证明书的,可享受补助人民币10000元。

  上述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以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为限。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可叠加计算,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

  (三)补助标准(一)、(二)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的税收政策。

  (一)契税政策

  1.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指因房屋被征收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房屋计税价值按安置用房的价款确定,补偿计税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其他货币补偿之和确定。如在同一产权安置过程中,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所有安置用房价值超过征收补偿金额的,超出部分按1.5%征收契税。

  2.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海宁市范围内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如征收补偿抵扣的新购房价值超出征收补偿金额的,超出部分按1.5%征收契税,符合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征收。

  (二)所得税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个人所得税。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获得的征收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收入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凭纳税凭证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后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合法。申请人及相关单位、人员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和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补偿、奖励和补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盐官观潮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办法》(海潮委〔2007〕33号)终止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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