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海政房征字(2013)第5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敦庄路一期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盐官古城建设步伐,改善文化名镇旅游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 敦庄路一期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东至护城河商品房 西至人民路 南至春熙路 北至敦庄路(详见规划红线)。 四、征收部门: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宁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管理委员会。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盐官景区环城南路18号。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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