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海宁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优化、高效、统筹配置水资源,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要素配置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水价的差异化、差别化及阶梯式价格政策,缓解我市结构性缺水的压力,决定对海宁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实行配套改革。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 经改革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分“三类8档”。三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8档为:居民生活用水4档,非居民生活用水3档(差别水价2档),特种用水1档。 (一)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1档阶梯一级:每户每年228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价格每立方米1.70元。 第2档阶梯二级:每户每年229至372立方米的用水量,价格每立方米2.50元。 第3档阶梯三级:每户每年373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价格每立方米3.40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当期水费根据当期抄见水量按全年各分档水量和对应的水价从一档至三档依次结算。 2.第4档:非“一户一表”用户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00元。 3.执行范围: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除城乡居民住宅外属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的用水单位可按“非‘一户一表’用户价格”执行。 城乡居民出租住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暂可按“非‘一户一表’用户价格”执行,具体由城市供水企业核实认定。 4.减免政策:对全市低保户家庭和特困户家庭在每户每人每月减免2立方米(含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再执行阶梯水价。 (二)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1档:每立方米2.70元。 第2档:化工、印染行业中属高污染或高水耗的工业企业,每立方米3.20元。 第3档:电镀、造纸、制革前道行业中属高污染或高水耗的工业企业,每立方米3.70元。 执行范围: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三)三类:特种用水价格。 第1档:每立方米4.50元。 执行范围: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本次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污水处理费 经改革后的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 (一)一类: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每立方米0.75元。 2.征收范围: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供排水管理体制全面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0〕34号)和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发改价〔2010〕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3.执行范围: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二类:工业污水处理费。 按海政办发〔2011〕118号和海发改价〔2012〕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三类:非工业污水处理费。 按海发改价〔2012〕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价改革出台时间 2013年8月1日用水时间起。 根据海宁市要素配置改革总体部署,以水环境治理为突破口,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今后将进一步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一是深化工业污水排放收费加价制度改革;二是建立分行业水耗综合评价体系,完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差别化水价;三是实施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市发改(物价)局要做好水价改革后价格管理工作,加强对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水务企业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每年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实施成本监审。 (二)市水务集团作为国有公用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特殊性,为了促使水务企业严格控制成本,强化内部挖潜,市审计部门对其每年实施常规性审计。 (三)市水务集团要强化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确保自来水、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同时要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 (四)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