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部门,执法中队,分局,环卫处,局领导: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4年12月25日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驻局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有效加强对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海宁市招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宁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各类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监督范围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含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邀标方式)进行的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活动;国有资产产权(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活动;以及符合《海宁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由局负责组织的临时市场建设、各种垃圾管(处)理、非机动车管理和户外广告资源管理等项目。 第二章 监督管理重点 第三条 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接受市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及其下列相关环节: 1.招标人(局相关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招标(采购)信息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 2.招标方式、办法、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招标活动有无歧视性、倾向性、排斥性行为; 4.开标、评标、定标的方式、办法、标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标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所载一致; 5.评标委员会、专家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的确定方式、资格预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工作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对承发包环节监督重点: 1.在无特殊情况下,合同价格是否高于中标价格; 2.是否存在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否合理; 3.分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对监理和施工环节监督重点: 1.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履行监理职能; 2.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第六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对重要物资采购环节监督重点: 1.采购项目是否合理、真实; 2.采购价格是否正常。 第七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认为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监督的其它环节。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九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监督方式。对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除加强事前监督外,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下述后两种或一种方式进行监督: 1.事前监督:主要是监督招标人(局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投标资格预审等情况。招标人(局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发布招投标(采购)信息之日前三日内将《招投标(政府采购)告知书》(样式详见附件1)和招标(政府采购)有关文件送达驻局纪检监察机构。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对招标(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完成审查并给予答复。对招标(政府采购)有关文件中存疑事项,可通知招标人(局相关职能部门)补送资料;对其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意见。 2.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发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的监督。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送达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告知书》和有关资料进行预审,并根据招标(政府采购)有关文件预审结果提出是否对发标、评标、定标进行现场监督的意见,经驻局纪检组组长审批后,派专人到场实施监督。 (1)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须在驻局纪检监察机构指定地点进行公示。 (2)投标入围企业的确定须在驻局纪检监察机构派出的监察人员和相关人员相互监督下进行。 (3)编制标底须在驻局纪检监察机构派出的纪检监察人员和相关人员相互监督下进行。 (4)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须在驻局纪检监察机构派出的监督人员和相关人员相互监督下进行。 3.事后监督:主要是对群众举报(《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反馈表》样式详见附件2)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标(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调查,必要时对重点工程预决算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招标人(局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时限送达《招投标(政府采购)告知书》和招标(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视为规避驻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十一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拨付情况的跟踪监督,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拨付使用环节的挤占、挪用和贪污,督促局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合同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办理工程量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对未按合同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办理工程量变更的,督促局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合同约定不予结算。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因中标人责任造成开工滞后影响工程总进度、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无故要求压缩或拖延工期、建设进度滞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等事实造成项目未按时完工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索赔。 以上督办联系事项,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发出《监察事项督办联系单》(样式详见附件3),督促局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第十二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要监督局党委建立专项建设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决定和联签制度,对重大物资采购和资金拨付,必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帮助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三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未经驻局纪检组组长批准,不得参加对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现场监督,更不得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或者借工作之便干扰正常的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做好分类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项目(货物、服务)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违者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员的党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在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的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涉及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明招暗定、规避驻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相关情况,建议并协助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代理机构和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宁市纪委派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纪律检查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投标(政府采购)告知书 2. 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反馈表 3. 监察事项督办联系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