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海宁市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10蒸吨/小时(600万大卡)及以下燃用煤(含水煤浆)、重油、焦炭、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在用和停用的工业锅炉(导热油炉)、生活锅炉、农业锅炉(以下简称小锅炉)。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小锅炉整治,消灭“黑烟囱”现象。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3年12月-2014年3月)。完成小锅炉排摸登记工作,确定淘汰和改造对象,制订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整治改造(2014年3月-2014年10月)。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下达限期整治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整治工作,通过铺设供热管网、天然气管道,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小锅炉等清洁能源替代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整治验收(2014年11月-12月底)。对完成整治任务的镇(街道)和开发区进行验收;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限期拆除;涉及环境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整治任务 (一)未经审批的小锅炉一律依法取缔并拆除完毕,热网覆盖范围内小锅炉(不含导热油炉)拆除完毕。 (二)2蒸吨/小时(120万大卡)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全部淘汰完毕,需要继续使用锅炉的,必须经批准后购置使用电、天然气或轻质柴油锅炉。 (三)2蒸吨/小时以上、10蒸吨/小时(600万大卡)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全部淘汰或改造完毕,需要继续使用锅炉的,必须经批准改用电、天然气、轻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停用的10蒸吨/小时(600万大卡)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不得重新启用,确有需要启用的,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治、改用清洁能源,并经环保、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有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间实施导热油炉上大压小,淘汰现有小的导热油炉,整合更新为1200万大卡以上大的导热油炉,实现企业间联供;热网覆盖范围外使用小锅炉的企业,应优先采用搬迁、委托加工、租赁厂房、兼并重组等方式,向热网覆盖的工业园区集聚。 (六)纳入本次整治范围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在2014年5月30日前确定本企业小锅炉的整治计划并在2014年6月15日前与所在镇(街道)和开发区签订整治承诺书。对拒绝在2014年6月15日前签订承诺书的企业,2014年6月30日前由相关部门组织所在镇(街道)和开发区采取措施,强制关停,媒体曝光。 五、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锅炉整治淘汰工作,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工和实施方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天然气引进步伐和天然气输气管网的建设,推进集中供热。 市委宣传部。负责整治工作的氛围营造和组织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规划的修编,制订和管理天然气使用计划,统筹协调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供气价格监管。 市经信局。负责对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工作进行指导,落实推进煤改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为锅炉改造单位提供锅炉防火设计的技术指导,并对改造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和开发区以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市政府文件精神与要求过程中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小锅炉淘汰和“煤改气”改造工程的补助奖励和工作经费。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小锅炉整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负责小锅炉整治的环保审批和环保验收工作及对镇(街道)和开发区进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未经环保审批、烟气超标排放的单位。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燃气公司依据规划制订“煤改气”改造工程管网建设计划,做好天然气管网建设过程中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对锅炉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质量不合格燃料等商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无证经营的单位依法取缔。 市质监局:负责小锅炉整治的安全验收、能效测试工作、停用锅炉的监管工作(具体工作要求由质监部门制定)及对镇(街道)和开发区进行业务指导;会同市环保部门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以及探索管理联动机制;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单位的锅炉不予年检,对未经备案的小锅炉依法取缔。 有关燃气公司。按照有关规划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快天然气引进步伐和天然气输气管网的建设,配合做好使用高污染燃料小锅炉的淘汰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整治工作领导。市政府建立小锅炉整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燃气公司等部门(单位)的领导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镇(街道)和开发区作为小锅炉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要求,及时制定辖区整治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制订部门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市镇联动、属地负责、部门参与、强势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市生态办负责对小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小锅炉整治工作列入各地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减排任务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各镇(街道)和开发区按月上报小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时间为次月5个工作日内)。 (三)完善整治配套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天然气的供应配额,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研究利用秸秆等生物质材料制作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缓解气源配额紧张矛盾。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奖励”的原则,对在规定限期内完成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参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四)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市质监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和探索部门联动机制。市质监部门定期将锅炉备案登记涉及环保部门管理的信息通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涉及审批或限期整治任务的建设项目中的锅炉信息及时与市质监部门反馈。 (五)强化准入监管措施。市经信、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小锅炉;市质监部门不再受理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小锅炉的备案和验收,在受理其它锅炉“安装告知”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锅炉安装工程的情况通报市环保部门,由市环保部门跟进后续处理。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必须加大对区域内小锅炉的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在用锅炉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天然气锅炉的排放标准执行。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质监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拆除、淘汰或改造的小锅炉,由相关部门组织所在镇(街道)和开发区采取措施,强制关停,媒体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