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5〕207号),现对《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如下: 1.自2015年10月15日起,将房屋转让手续费调整为住建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2.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项目,农业部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林业部门的森林植物检验费暂停征收。 调整后的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