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涉及单位请调整收费公示内容。 附件: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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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涉及单位请调整收费公示内容。 附件: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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